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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废【。水,污染:防治 — 11.4.!1  ?废水污染《防治设计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宜分流》排,。放, —11.4.2  污!水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环保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 》1,1.4.3  污水!处理设施应靠近【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宜】。设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 11.《4.4  排放口】应设置测流》段和永久性采—样,点测流?段应便于流量—、流速测量排—放口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的有关规定 ! 11.【4.:5  ?堆场、处《置车间含尘废水、】维修车?间含油废水》、试验室废水、煤气!站水封用《水应分别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