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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规定》 : 》 3:。.0:.1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对?处置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进行组】分分析 【 3.0.2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对建》筑废弃物各组分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 3.0.》3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存量、增量以】。及城:市规:划进:行调查分《。析并应依据建筑废】弃物的组《分分:析综合建设》条件、市场需—求、国家及》地方政?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3.0—.4 ?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 》。 ? 3.?0.5 《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资源化水平】分类应根据工—艺,系统:配置情况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并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 】 《 , ? 3.0《.6  建筑—废弃物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并应按【进厂量和《实,际处理量分别进【行计量和《统计计量《装,置应与?工厂规?模、自动化程度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原】料进厂、《产品:出厂应根据物料【输送: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计量装?置; 】    2  【配料宜?采用定量给料机、】荷重传感器》及,料位计?等装置;《 , :   》 , 3:。  计量装》置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计量装置的稳【定性、适应性、可靠!。性应:。满足生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