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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本规定 】 《 3.0《.1: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对处》置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进行组分分析】 —。3.0.2 —。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对建筑废弃物各组分!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 3.0.3—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存量、《增量以?及城市规划》进行:调查分析并应依【据建筑?。废,弃物的组分分—析综合建设条件【、市场需求、国【家及地?方政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3.0.4 【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 3【.0.5 》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资源!化水平分类应—根据工?艺系统配置情况【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并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 : 《 , 》 3.0.【6  ?建,。筑废弃物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并应按!进厂量?和实际?处理量分别进行计】量和统计计量装置】应与工厂规模、自动!化程度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原》料进厂、产品出厂】应根据物料输—送,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计量装置;》 :    【 2  配料宜【采用定量给》料机、荷《重传感器及料位计等!装置;? 《  ?   3  计量装!置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计】。量装置的《稳定性、《适应:性、可?靠性应满足生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