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 报警装置
!。
,
,
7.3》.1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
《。 1 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
2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邻近处》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
,
7.?3.2 氢—气压缩机《应,按本规范第》6.2?.5条设《置报警?装置:
》
7.3.》3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器!间、:制氢间等房间顶部】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时《应报警?达到1%《。时应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
7.】3.4 加氢站设!置自备制氢》系统时各项》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撬装》式,制氢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4,或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的有关规定
【
7.3【.5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天然气部—分所需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