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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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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余热发电】应利用水泥生—产工艺不再利—用的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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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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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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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
! ,4 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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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核》算生产?线中相关设备能【力
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
表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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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余热发!电系统自动化—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系统的》相关工艺参数应【与水泥生《产线控制系统进【。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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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余热发电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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