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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0.1 【 ,余热发电应利用水泥!生,。产,工艺不再利用的【余热:。 , 《 3.0《.2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正常运行; — 《     2 【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 》     【。3 :。 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 《 :     —。4  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 ? ,。   —  :5  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核算生产线!中相关设备能力 】 》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 ,表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 《 】3.0.4  余】热发电系统自动【。化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系统的相关工艺】参数应与《水泥生产线控制系统!进行通信 】 3.《0,。.5  余热发电】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