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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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余!热发电应利》用水泥生产》工艺不再利》用的余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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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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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正常运》行;
! ?2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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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
【
【 4: 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
— 5》 :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核算生产线中!。相关设备《。能力
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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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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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余热发《电系统自动化—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系统的相关工艺】参数应与水泥—生产线控《制系统进行通信
】
》3.0.5》 余热发电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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