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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 3.0.1 】 余热发电应—利用水泥生》。产工:艺不再利用的—。余热 《 : 3.0.2【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正常《运行; 《 : ? ,   ?2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 》 :     3 ! 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 【 ?     4 】 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 !     》5  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核算生?产线中相关》设备能力 》 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 ! ? 3.0【.4  余热发电系!统,自动化?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系统的相关工—艺,参数应?与水泥生产线控【制系统进行通—信 《。 ?3.0.5  余热!发电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