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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
,3.0.1》。 余热发电应利】用水泥?生产工艺不》再利用的余热—。
3.0!.2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正常!运,行;
! 2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
【
— 3 》 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
!
《 , 4 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
》
5 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核算【生产线中《相关设备能力—
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
表《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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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余热发电系统【自,动化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系统的?相关工艺参数应与】水泥生产《线控:制系:统进行通信
!
3.《0.5 余热【发电: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