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2010 建标库

6.14  燃气发生器

6.14.1  燃气发生器发火装置基本参数

    按7.2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发火装置的下列参数应与生产单位提供的参数一致:

        a)最小发火电流;

        b)安全电流;

        c)最小工作电压。

6.14.2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强度试验,试验过程中燃气发生器应无破裂和宏观变形等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压力保持时间5min。

6.14.3  超压要求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试验过程中壳体应无破裂。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压力保持时间5min。

6.14.4  抗振性能

    按7.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过程中燃气发生器不应产生裂纹、变形等影响正常工作的缺陷,试验后燃气发生器能正常动作。

6.14.5  防潮性能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发火药盒的发火率应为100%。

6.14.6  可靠性要求

    按7.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发火电流条件下,置信度为95%的置信区间内发火装置的发火率不应小于99.9%。除非在生产或设计中证实其他分布更适用,应使用正态或高斯分布进行计算。

6.14.7  时效性能

    按7.2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燃气发生器发火装置在90℃±2℃的温度条件下试验90d,试验后发火装置能正常动作。

6.14.8  压力特性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压力特性试验,实测数据不应超过生产单位提供数据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