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 燃气发生器
6.14.1 燃气发生器发火装置基本参数
按7.2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发火装置的下列参数应与生产单位提供的参数一致:
a)最小发火电流;
b)安全电流;
c)最小工作电压。
6.14.2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强度试验,试验过程中燃气发生器应无破裂和宏观变形等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压力保持时间5min。
6.14.3 超压要求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试验过程中壳体应无破裂。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压力保持时间5min。
6.14.4 抗振性能
按7.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过程中燃气发生器不应产生裂纹、变形等影响正常工作的缺陷,试验后燃气发生器能正常动作。
6.14.5 防潮性能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发火药盒的发火率应为100%。
6.14.6 可靠性要求
按7.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发火电流条件下,置信度为95%的置信区间内发火装置的发火率不应小于99.9%。除非在生产或设计中证实其他分布更适用,应使用正态或高斯分布进行计算。
6.14.7 时效性能
按7.2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燃气发生器发火装置在90℃±2℃的温度条件下试验90d,试验后发火装置能正常动作。
6.14.8 压力特性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压力特性试验,实测数据不应超过生产单位提供数据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