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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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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产品《出,厂检验
《
《
? ?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控制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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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主《要部(器)件检查;!
— b) 火】灾报警功能试—验,;
:
,
— c)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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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
— e) 屏蔽功能!试验;?
,
,
?
《 ,f,) 监管《功能试验;
】
g)!。 ,自检功能试验;【
—。 h) 【绝缘电阻试验;
!
:
? i) 泄【漏电流试验
【
》 每台控—制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上述试验!以组件形式出厂的】控制:。器,应配接相《关部分组成整—机,进行上述试验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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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型】式检验
】
7.2.1 !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6—。.1.5、》6.2~6.24规!定的实?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
7.2.2!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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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
?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
《7.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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