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控制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主要部(器)件检查;

    b)火灾报警功能试验;

    c)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

    d)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e)屏蔽功能试验;

    f)监管功能试验;

    g)自检功能试验;

    h)绝缘电阻试验;

    i)泄漏电流试验。

    每台控制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上述试验。以组件形式出厂的控制器,应配接相关部分组成整机,进行上述试验。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6.1.5、6.2~6.24规定的实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