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控制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主要部(器)件检查;
b) 火灾报警功能试验;
c)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
d)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e) 屏蔽功能试验;
f) 监管功能试验;
g) 自检功能试验;
h) 绝缘电阻试验;
i) 泄漏电流试验。
每台控制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上述试验。以组件形式出厂的控制器,应配接相关部分组成整机,进行上述试验。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6.1.5、6.2~6.24规定的实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7.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