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 自—检功能试验》
》
?。6.7.1》 :目的
】 检查控【制器的自检功能
】
:
6.7.【2 : 要求
《。
— 试样的自检功!能,应满足5.》2,.7的要《求
《
6.》7,.3 方法
】
6.—7.:。3.1 将试样】的任一组控制输出】。接上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另一组控制输出!(如:具备)接《上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可用模拟—装置)任一回路接】入两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他回路!(或部?位,)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
》6.:7.3.2》 :手动操作试样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及输出接点动】作情况;对于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试样在自》检期间使任一非【自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火灾报警显示—情况
《
:。
6.《7.3.3 — ,手动操作试样指【。示灯、显示》器自检功能观察并】记录所有指示灯【(器)和显示器的】。指示情况
—
:。
6?.7.?3.4 》对于具?有能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试样?使任一部《位或探测《区处于自检状—态,检查并记录试—样自检总指示灯(器!)的设置、点亮【情况及处于自检状态!部位或探测区显示】或手动查询情况【
?
6.7.3.!5 手动操—作,解除正在进》。行的任?一部位或探测区的】自,检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6】.7.3.》6, 使任一部位【或,。探,测区处于自检状态】检查并?记录试样其他—非自检部位或探测】区显示、输出—及外控?接点动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