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一】般要求
】
?
5?.1 总》则
?
》
?。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
5.】2 整《机,性能
】
5.2.1 】 一般要求
—
5.2】。.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
5.2.》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
5.2.【1.3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
5.2【.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5!.2.2 —火灾报警《功,能
:
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
5.2.【2.2 《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2.2.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2.5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6.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
5.2【.2.6.》2 :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
a!)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
,
《 b)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
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
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
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
?
5.2.2【.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
:
5.2.》2.11 》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5.!2.2.12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
,
?
5.2.2.】1,3 :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5.2.】。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
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
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
5.2.!3.3 《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
》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
5?.2.3.5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
《5.:2.3.6 —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
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 ? a) 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b)【 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c) 延】时,应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
,
《。 , d)》 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
,
e)! 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
5.2】。.3.8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
:
,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 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5.2.4 — ,故,。障报警功能
!
5.2.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4.2 【。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5,.2.?。4,.3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 a) 【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 b) 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c) 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4.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
】a)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 b)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c) 】主电源欠《压
?
:
5.2.4.5!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5【.2.4.6—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
《
?。
5.2.4【.7: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5.!。2,.4.?8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
《5.2.4.9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
5.2.4.!10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5.】2.5 《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
5.2.5【.1 ?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5.2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
,
,
? ? 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
》 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 :c) 故障》警告设备《。;
《
— 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
》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
:
5:.2.?5.:3 :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5.2.—5.2?中a)、b)—、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5.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5:.5 ? 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
,
5《.2:.5.6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
《5.2.5.7 】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
,
5:.,2.6 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6.1 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
,5.2.6.2 !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5】.2.6.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7 自检功!。能
《。
5.2—.7.1《 ,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
,
5.2—.7:.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
?
:5,。.2.7.3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
》 b)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 c》), ,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
《。
5?.2.8《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
—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
5.2.9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
5.2.9.】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5.!。2.9.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
:
:。5.2?.9.?3,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
,5.:2.:9.4?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2.9【.,1~5.2.—。9.3要求
】
5《。.2.10 电源!功能
》
5.2.【。10.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
5—.2:.,10.2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5.—2.10《.3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
,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5.2.!。10.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在5《.2.10.2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
5.2.1【0.5 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同时《报警部位的数量【应不少于《10个?
?
5.》2.11 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5.2.11!.1: 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
5.2.》11.2 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
!
》5.2.11.3】 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5.2!.11.4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
5.2.11.5! , ,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
5.2.12【 操作级别
!
》。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要求
—
:
》
,
,
》
:。
5.3 【 软件文件》(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
》。5.:3.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
,
《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
】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
— ?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 —4) ?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
,
: 《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
?。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
?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
5.3.—2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 1)】 模:块名称?;
—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
: ?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
—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
?
, ?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
5.3.3! 软件设》。计
!。 为确保控制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
【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
《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
5.3.!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
5.3.4.【1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控—制,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
5.—3.4.2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控制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控制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
》
5?.4 主》要部(器)件—性能
!
,5.4.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
5.4.2!。 指示灯》(器)
—。
5.》4.2.1 — 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
5.4.—。2.2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
:
5.《4.2.3 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
,
5》.4.2.4 【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
5.4.】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5.】4.:3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
5.4【.,4 音响器件
!。
:
5?.4.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
:5.4.4.2【。 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5.!。4.5 熔断器
!
,
:
:。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
5.【4.6 《 接线端子
!
,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
5—。.4.7 》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
5.4.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
5.—4.7.2》 ,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
?
5.4《.8 开关和按键!。
【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