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 《一般要求
!
,
5.1 !总则
】
?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
5.2【 整机性能
!
,
5》.2.1 —一般要求《
5.】2.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
5?.2.1《.2 ?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
?5.2.1.3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5!.,2,.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
5.2.—2 火灾》报警:功,能
?。
:
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2.2.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
:5.2.2.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2.5 】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
5.2.》2.6.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5.2?.,2.:6.2?。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
》。 《a)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
— b)?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
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
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
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
5.2.【。。2.8 《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
,
,
5.2.》2.9 《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
《
5.2.2.1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
:
:5.2.《2,.12 《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
】
《
5.?2.2.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5.2.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5.2!.3:.1 ?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
:
,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
5.2.》。3.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
?
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
5.2.3.5 !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
5《.2.3.6—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
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
,
a) 】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
b—) 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 c》) :延时应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
?
《 d) 《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
e) !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
:
5.2.3.8 !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 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
5:.2.4 故障】报警功能
【
?5.:2.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4.2?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5.2.4—.3: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
:
,
, , a) 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
,
》 b?) 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c) 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4!.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
》。 a)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 , b)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c!) 主电源》欠压
《
《5,.2.4.5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4.6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
《
5.2.4.】7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5】.2:.4.8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
5—.2.4.》9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
5?.2:.4.10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
《。5.2.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5:.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5—。.2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
【 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 , 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c《) 故障《警,告设备;《
?
— 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
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
5.【。2.:5.3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5.2】.5.2中a—)、b?),、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5.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5】.,5 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5.2!.5.6《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
?
5.2.5.7 !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
5.2.6 】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6.1 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6.2 》 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
5.2.【6.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
《
5.2.7 【 自检?功能
—
:。5.2.7.1【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5.2!.7.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
:。
5.?2.7.3 —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
?
》 b)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
,
, : c) 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
—
5.2.8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 :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
5.2.9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
5:.2.9.1 【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5】.2.9《.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5.2?.9.?3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
5.2.9!.4 ?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2.9.!1~5.2》.9.3《要求
?。
5—.2.?10 电》源功能
—
:
5.2《.1:0.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
5《.2.1《。0.2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
5.2《.10.3 —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
《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5.2.10.】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在:5,.2.10.2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
:
,
5.2.1【0,.5 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同《时报警部位的数量应!。不少于1《0个
《
5.2.】11 ?。 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5.》2.11.1 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
5.2.11】。.2 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
,
5.2】.1:1.3 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
5.2.11【。.,4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5.2?.11.5 — ,。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
5.2.!12: 操作级别—
《
?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要求
】
《
:
?
》
:
5.3 — 软件文件(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5】.3.1 》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 :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
?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
《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
— ?4,) 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
?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
—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
5.3.2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
,
【 1)? 模:块名称;
》
?
【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
》 :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
5.》3.3 软—件设计?
,
— 为确保控制】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
,
《 ,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
】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
5.3.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
:
:
5.3.4—.1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控制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
5.3.》4.2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控制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控制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
:5.4 主—要部:(器)件性能
【
5】.4.?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
:
5.?4.2 指—示灯(器)
!
5.《。4.2.1》 , 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
?5.4.2》.2 ?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5】.4:.2.3《 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
?。5.:4.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
5《.4.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
,
,
5.4.3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5.4?.4 音响器【件
《
5《.,4.4.1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
5.4.4【。.2 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
5.4.】5 ?熔断器
【
,
《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
5.4.6 【 ,。接,线端子
【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5.】4.7 《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
5.4.—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5.!4.7?.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
5.【4,.8 开关—。和,。按键
》
—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