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  一《般要求 ! 5》.1 ? 总则? 》 :。   ?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 ? 5.2—  整机性能— 5!.2:。.1  一般要【求 5.!2.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5.2.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 5.2.】1.3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5【.2.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 5.2.】2  火《灾报警功《能 — 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 5.2.2】.,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 5.2】.2.?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2》.5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6.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 5.2.2【.,6.2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    a》。)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   b)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 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5【。.2.2.7 【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 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5.2!.2.?8.2 《。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 ?5.2.《2,.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 ? 5.2.2.】1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 , : 5?.2.2.12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 【 , ,5,.2.?2.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5》.2.?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 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 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 5.2.3【.3 ?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5.】2.3.5》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 5.2.3.6】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 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   【 ,。 ,a) ?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b)! 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c—。) 延?时,应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     d【) 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    e) 【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 , 5.2《.3.8 》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 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 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 5?.,2.4  故障报】警功能 — 5.2—.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4.2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5.2.【4.3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 ,。   《  a) 》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     b】) 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c—) 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4.【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     】a)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 b)?。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c) 主电源欠【。压 《 , 5.2.—4.5?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4.6 》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 】 5.2.—4,.7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 5《.2.4《.8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5.!2.4.《9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2.4》.10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 : 5?.2.?。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5.】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 ,5.2.5.—。2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  —  : 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  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c) 故障警告【设备;? , : :     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 ,。   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 ? 5.2.5.【3 :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5.2.—5.2中a)、【b)、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5.】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5,.5  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5【.2.5.》6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 《 5.2.》5.:。7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 , 5.2.【6  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 5.2.》。6.1  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 5.《。2.6.《2  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5.2!.6.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 : 5.2.7  !自检功能 》 《 5:。.2.7.1—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5.】2.7.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 5.2—.7.3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   【  b)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 : ,     c)【 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 : 5.2.!8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 :5.:2.9 《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 5.2.》9.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5.2!.9.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 5.2—.9.3 》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 5.—2.9.《4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2.9.1~!5.2.9》.3要求 》 :。 5.2.1】0  ?。电源功?能 5.!2,.10?.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 5.2.1【0.2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5.2.1》。0.3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  :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5.【2.10.4 【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在5.!2.1?0.2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5.2!。。.1:0.:5  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同时报警部位的数】。量应不少于10个 ! 5.【2,.11  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5【.2.1《。1.1  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5.2.!11.2  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 【 ?。。。5.2.《11.3  —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5.2.1》1.4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5.2!。.11.5  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 5.《2.12  —操作:级别: ?  《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要求! 《 — 》 5—。.3  软件—文件(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 5.3.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   ?。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 ?    》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      !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     【。 , 4) 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   【  : ,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 ?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 : ?5.3.2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   —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  :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  ?     1—。) 模块名称—; 《   》。 ,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 :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 《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 ,。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 :。 5?.3.3  软件】设计 《     】为确保?控制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  》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 5》.3.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 , 5.》3.4?.1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控制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 5.3.】4.2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控制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控制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 —5.4  》主要部(《器)件性能 — 【5.4.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4,.2  指示灯(器!) 【。5.4.2.1【  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 : 5.4.2【.2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 5.4.2!.3  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 5.4.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 5.4【.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5.!4.3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5【.,4,.4  音响—器件: 5【.4.?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 5.《4.4.2  【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 , 5.4.5  !熔断器 !  : ,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 : 5.4—.6  《接线端子 】   《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5,.4.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 5.4》.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 : 5《.4.7.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5.4.8  【开关和按键 — , : :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