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  一】般要求 ! 5.1  !。总则: 【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 5.2  —整机性能 】 《5.2.1 — 一般要求》 5【.2:.1.1 》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5—.2.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 ?5.2?.1.3 》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5.2.1.4【 ,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 5.2.2  !火灾报警功》能 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 , : ,5.2.2.2 】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2.2.3 —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2.》。5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6.【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5!.2.2.》6.:。2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 ,。    《。 ,a)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 :     【b)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 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5.:2.:2.7 《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 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 5.2.2】.7.3 》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 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 ,5.2.2.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 5》.2.2.1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5.!2.2.12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 ! 5.2.2—.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5.《2.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 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 《 ,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 5:.2.3.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 5.2.3—.,4 :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5】。.2.?3.5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 5.》2.:3.6?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 :    a) 【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b) 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    c)— 延时应《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   《 , d) 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   ?。 e:) 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 5:.2.3.8 【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 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 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 , 5.》2.:4,  故障报警—功能:。 5.2!.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4—.2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5《.2.?4.3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    》 a) 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 :     》b) 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c) 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4!.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   【  a?)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b)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c) 主】电源:。。欠压: 5.2!.4.5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4!.6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 — 5.2.4—.7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 5.—2.4.8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 5?.2.4.9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 5.》2.4.1》0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 ?5.2?.,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5.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 5.2.—5.2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     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   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c) 故障警告设备!;  】 ,  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     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 5.2.5.3!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5.2》.,5.2中《a,)、b)、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5.4— ,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5.5 《 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 5《.,2.:5.6?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 5.2.!5.7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 5—.,2.6?。  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2!.6.1《  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6.—2  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6?.3 ?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 , 5》.2.7  自【检功能 】 ,。5.2.7.—1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 5.2.】7.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 ? 5.2.7【.3 ?。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     b—)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 :    c) 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 】5.2.8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 5.2.】。9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 》5.2.9.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 5?.2:.9.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 5.?2.9.3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5.!2.9.4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2.9.1~—5.2.9.3要求! —。5.2.10—  :电源:功能 》。 5.》2.1?0.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 : 5.2.10!.2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5.2!.,。1,0.3 《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5.—2.10《.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在5.2.10!.2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 5.2.【10.5  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同时报!警部位的数量应不少!。于10个 】 5?.2.11 — 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 5.2.11!。.1  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5.2.11.2 ! 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 【 5.2.11!.3  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 5.2—.11.《4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 ?。。 5?.2.11.—5  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 : 5?.2.12》  操作级别 【  —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要求 ! :。 》 — 5.3 — 软件文件》(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5—.3.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 ,  :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   ?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 ?。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 ,     4) 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     !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 ?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 : 5.》。3.2? ,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 :  :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 ,    【 ,  1) 模—。块名称; — ,   》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 ,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  —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 5《。。.3.3  —软件:设计 —    》 为确保控制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 《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 ?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 《。5.3.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 5.3.【4.1 《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控:。制,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 5.3【.4:.2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控制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控制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 》 5.4》  主要部(器【)件性能《 : 《 , ,5.4.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 5.4.2 】 指示?灯(器)《 ? 5.4.2】.1  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 5.—4.2.2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 5.4.2】.3  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 , 5.4【.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 5.4.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 5.4《.3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 5.4.4!  音响器》件 》 5.4.—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 5.4.4.【2  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5.4.5 —。 熔断器 》  —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 : 5.《4,.6  接线端子】 ,    】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5.4!。.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 : 5.4—.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 ?。 :5.:4.7?.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 5.4】.8  开关—和按键? :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