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一?般要:求
:
】
5.1 总则】
,
【 ?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
5.2》 整机性能
】
5.】2.1 一般要求!
,。
5—。.2.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5—。.,2.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2.?1.3?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
,
5.2.】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
5.2.》2 火灾报警【功能
?
:
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
5.?2,.2.?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2,.2.?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
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2:.5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6.?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
5.2】.2.6.2 【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 : a)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
?
—b)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
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
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
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2.2.《。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
5.【2.2.1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
》5.2?.2.12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
【
,
5.?2.2.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5?.2.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
,
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
:
,
5.?2.3.2 —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
5.2】.3.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
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
《5.2.3.5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
5.【2.3.《6 :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
?
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
?
a)】 ,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b)《 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
? c) 延时【应,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 d) 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
e) 】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
5.2】.3.?8, ,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
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 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
5.2.4 ! 故障报警功能
】
:
,
5.2.—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4.—2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5.2《.4.3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
a】) 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
《
b)【 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
: c)— 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4.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
a)【。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 b)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c) 主电源欠压
!
》5.2.4.5 】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4—.6: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
》
5.2.4.7 !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
5.—2.4.8 —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
5.2》.,4.9 《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
5.?2.:4.1?0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
》5.2.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2.5.—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5.2】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
【 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
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
c【) 故障警告—设备;
—
— 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
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
5.2.—5.3 《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5.2.5.2】。。中a)?、,b)、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
5.2.5】.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5.5 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
5》.2.5《。.6 ?。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
5.2.5!.7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5】.2:.6 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6.1 —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6.?2 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6.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7 】 自检功能
—
5—。.2.7.》1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
》5.2.7.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
,
,
:5.2?.7.3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
? ? a) 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 :。b)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 ? c) 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
5】.2.8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5】.2:.9 ?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
5.2.【9.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5.2.9.2 】。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
5.2.9!.3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
5.2.9.!4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2《.9.1《~5.2.9.3】要求
》
?5.2.10 】电源功能
【
5.2.【10:.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
5.2.—10:.2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5.?。2.10.》3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5.2.10—.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在5!.2.?10.2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
:
5.2.10】.5 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同时报?警部位的数量应【不少:于,10个
》
《5.2.11 】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
5.2.11.!1 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5.!2,.11.2》。 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
《
5.2.【11.3《 , 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5.2.11.】4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5.2!.11?.5 ? ,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
5.【。2,.12 》操,作,级别
】 :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要求
【。
:
,
【
《
5.3 【软件文件《。。(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
5.3.1 】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
【 ,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
《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
—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
4!) :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
》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
—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
:5.:3.2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
》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
,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
— 1》。) 模块名称;
!
《。 :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
?
【。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 ,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
: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
5?.3:。.3 ? 软:件设计
《
— 为确保控制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
?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
》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
5.3.【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
5.3.4.!。1 :。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控制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
5.3】.4.2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控制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控制】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
?
5.4 主!要部(器)件—性能
!
5.4.》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4.2 《 指示灯《(器)?
》
5.4.》2.1 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
:
5.4》.2.2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
5—.4:.2:.3 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
5.4》.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
》5.4.《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
,。
5.4—.3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
》5,.4:.,4 : 音:响器件?。
,
》。5.:4.4.1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
5.4.4.!2 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
:
5.4.5 【 熔断器
【
《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
?
5.4.6 】 接线端子
—
《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5.4.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
5.4.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
?5.4.7.2 】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
5.4.!8 开关和按键
!
》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