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 》 一般要求
—
?
?。
5.1 总!则
】
? ,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
5.【2 : 整机性能
!
5.2【.,1 一般要求
!
5.2.】1.1 《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5.2.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
5.2.1.】3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
,5.:2.1.4 —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5!。.2:.2 火灾报警功!能
:
》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
:
,
5:.2.2《.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
,
5.2.】2.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
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2.?5 :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
:。
,。5.2?.2.6《.,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
,
5.2《.,2,.6.2《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
?
《 a:)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
》 《b):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
5.2.2.7 !。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
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2.《2.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
5》。。。.2.?。。2.:1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
5.2.2.】12 ?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
《
《5,.2.2.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5.》2.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
?
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
5.2.3.【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
?
5.?2.3?.5 ?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
5.【。2.3.6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
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
a!。) 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 b) 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
, , c)》 延时应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 d) 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
《 , e) 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5】.2.3.8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 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
5.2.】4 故《障报警功能
】
:
5.2.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4.2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
5.2.4—.3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
a) !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
?。 ? b) 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c,) :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5】.2.4.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
? a》。)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 , b)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 c) 》。。主电源欠压
!
:5.:2.4.5 —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4.6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
5.】2.4.7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5.2.4.—8 :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5.2.4.9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
:
5.2》.4.10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
:
:
5.2《。.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5.】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5.2 》。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
— ,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 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 ? c)? 故障警告》设备;
《
,。
,
》 , 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
:。。
》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
5.2—.5.3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5,.2.5.2—中a)、b)、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
《5.2.5.4 】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5.5 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
5》.2.5.》6 :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5.2.5.—7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5.!2.6 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6,.,1 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6.2 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6.!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7: 自检功能
】
5.2【.7.?。1,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
5?.2:.7.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
5.》2.7.3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
?
? ,。 a) 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 , b)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
《 :c) ?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
《
5—.2:。.8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
5—.2.9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
:5.2.9.—。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5.2.《。9.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5.2.9》.,3 :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
5.2》.9.4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2】.,9.:1~:5,.2.9.3要求】
5.2!.10 电源功】。能
5】.2:。。.,10.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
5.2.】10.2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5.2.【10.3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
?。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
5.2.10【.,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在5.2.10.!2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
,
《5.2?.10.5》 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同】时报警部《位的:数量应不少》于10个
》
5.【。2.11 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5《.2.11.1 】 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5.2.11.】2, , 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
!
5.2【.11?.3 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5.2《。.,1,1,。.4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
5.【2.11《.5 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
:
5.2.1【。2 ?操作级别《
【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要求
?
】。
!
5.3 软件!。文件(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
5.3》.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
】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
】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
?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 4)】 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
—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
5.3【.2 ?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
【 1) 模块名【称;
?
《
—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
?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
?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
《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
《。。
5.3《.3 ? 软件设计
】
【为确保控《制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
《 ,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
:
5.3.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5.3.4.1【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控,制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
?5.3.4.—2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控制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控》制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
5.4 主要部!。(器)件性能
!
5—.,4.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
5.4.【2 : 指示灯(器)【
—5.4.2》.1: , 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
5?.4.2.2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5.】4,.2.3 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
,
5.4.】。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
:5.4.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
5.4】.3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
?
5:.4.4 音响器!件
》
,
5.4.》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
5.4.!4.2 《。 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
5.4》.5 ? 熔断器
》
—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
《5.4?.6: 接?线端子
】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
:
:
5.4.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
5.4.7.1 !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
5《.4.7.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
,
?
5.?。4.:8 开关和—按,键
—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