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一般要求
【
:
?
5?.1 总则
【
!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
:
,
5.2 整!机性能
—。
,
5.2.】1 : 一般要求
!。
5.2.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5.2.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
5.2】.1:。.3 ?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
5.》2.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
5.2》.2 火灾—。报警功能
】
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
5.2.!2.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
?5.2?.2.?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
,
5.2.2.5!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
,
:。
,
,5.:2.2.6.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
《5.2.2》.6.2 》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
a!)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
— b)?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
5.2.—2.6.3 —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
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2.2.7.1】 ,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2:。.2:.8 ?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
,
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
,5,。.2.2.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
5.2.2】.1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5.!2.2.1》2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
,
5.2】.2.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5.2.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
《
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
,
5.2.3.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
:
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5.!2,.3.5 》。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5【.2.3《.6: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
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 a) 【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 b) 【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
c) !延时应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
— d:) 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
— ?e) 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
5》.2:.3.8 》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
,
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 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
5.2.4— 故?障,报警功能
》
,
《5.2.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4.》2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5.2《.,4.3 《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
a】) 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
《
, , : b) 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 c) 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5.2—.4:.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
,。
? , a?)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b):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 c《) :主电源?欠压
—
:5.:2.4.5 —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4.6 —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
【
5:.2.4.7—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5.:2.4?.8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
,
5.2.4.!9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
5—.2.4.1—0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5】.2.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5【.1 ?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5.2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
? 《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
!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 c) 故障—警告设备;
】。。
,
? ?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
《 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
,
,
5.2—.5.3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5.2】.,5.2中a)—、b:)、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
,
:5.:2.:5.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5,.2.5.5— 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
5.【2.5.6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
5.2【.5.7 》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
5—.2.6 —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
5.2.】。6.:1 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
5.2《.6.2 —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5.!2.6?.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
5.2》.7 自检功能
!
5—.,2.7.1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5.2.7.—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
5.2.!7.3?。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
【 b)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
》 c《) :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
】
5》。。.2:.8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
: :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
5.《2,.9: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5.!2.:9.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
5.2《.9.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
,
5.—2.9.3》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
5.2.9.【。4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2.9.1!~5.2《.9.3《要求
】5.2?.10 电源功能!
5.】2.10.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
5.—2.10.2 【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
—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
5.《。2.10.3—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
?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
5.2.1!0.: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在5.《。2,.10.2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
5.2】.,10.5 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同时报警部位的数量!应不少于10个
!
,
,
5?.2.11 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5.2.11.1】 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5】.2.?。1,1.2 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
5】.2.11.3 】 ,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
5—.2.11.4 】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
,
5.2.1—。1.5 《 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
?。
5.2.12】 操作级》别
:
】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要!求
:
【
,
,
!
5.3 软件文!件,(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
5.3!.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
:
》 : ,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
,
,
《 ,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
— 4—) 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
《 《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
: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
《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
5.—。。3.2?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
?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 :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
》 1《) 模块名称;
】
》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
— :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
【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
,
5.3《.3 软件—设计
《
《 , 为确保控【制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
,
—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
?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
5《.3.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
5.【3.4.1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控制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
?
5.3.4【.2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控制《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控制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
5.4】 主要部(器)】件性能
》
》
5.?。4,.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4.2 指—。示灯(器)
】
5.》4.2.1 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
:
?5,.4.2.2 【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
5.4】.2.3 》 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
5.4【.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
5.4.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
,5.4.3 —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
5.—4.4? 音?响器:件
》
5.4.4【。.1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
5.4.4.!2, 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
,
5.4.—5 熔《断器
】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
5.《4.6 接线【端子
】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5!.4.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
5.4.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
5》。。.4.7.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
5.4.8【 开关和按键
】
】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