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04-2018 建标库

5  安全应急预案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法人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5.1.2  小型水电站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综合考虑各种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基础上,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2  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部门职责;

    3  应充分考虑事故特点,规定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要求;

    4  应明确安全应急物资准备要求;

    5  应规定安全应急演练计划要求;

    6  应评估特定场所和区域的安全事故紧急情况。

5.1.3  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应保持正常,同时应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5.1.4  应急预案应确保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

5.1.5  应急指挥机构应确保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充足。应急物资和装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物资和装备使用正常有效。

5.1.6  应急预案应确保应急专项经费来源和数量,建立使用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5.1.7  应急预案应根据施工进度和季节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和更新,定期进行评审。

5.1.8  应对超标洪水、山洪及泥石流等灾害编制安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