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砂石料生产工程
3.3.1 砂石料开采量、开采区域、开采时间及作业工具不应影响河道行洪、输水和通航安全。
3.3.2 施工单位设计、制造或组装的砂石料生产线和机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3.3 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整改,定期维护保养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维护各种临时设施。
3.3.4 当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时,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3.5 陆上砂石料开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限量及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组织开采;
2 不应向河道内倾倒或弃置垃圾、废料、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 不应破坏防洪堤等设施;
4 危险地段、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5 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3.3.6 水下砂石料开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水下开采及水上运输作业,应按照作业人员数配备相应的防护、救生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水上作业救护知识,具备自救互救技能。
2 不应使用污染环境、落后和已淘汰的船舶、设备和技术。
3 开采作业不应影响堤防、护岸、桥梁等建筑安全和行洪、航运的畅通。
3.3.7 人工砂石料开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料场布置应符合建设、设计单位确定的范围和方案。
2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3 开采过程中,应定期对揭露的地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与原勘探资料不符而且危及施工人员、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4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支护和安全监测措施。
3.3.8 用于砂石料的破碎、筛分、连续运输及洗砂的机械设备安装与操作应符合本标准第2.3节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的有关规定。
3.3.9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
3.3.10 在破碎机腔内检查时,应有人在机外监护,并且保证设备的安全锁机构处于锁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