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现场施工安全
3.1 土石方工程
3.1.1 土石方开挖施工前,应掌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等基础资料,制定施工方案。
3.1.2 开挖过程中应观察和监测地质条件的变化,对不良地质现象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应采取防范措施,并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3.1.3 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现象,应采取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等应急措施。
3.1.4 边坡开挖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1.5 土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贮存、加工和销毁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相关规定执行。
3.1.6 土石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合理的开挖边坡坡比,制定边坡支护方案。边开挖边支护,确保边坡稳定。挖土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的施工方法。
2 高、陡边坡处进行土石方挖运作业应按本标准第2.5节中高处作业的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和配置防护用具。
3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开挖作业。已开挖的部分不应有顺坡方向的流水。暗挖的洞室及洞口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4 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弃土不应堆在滑动区域。有边坡的在区域开挖时,应及时清除边坡表面松动的土体和浮石。
5 石方撬挖时,不应在石块滑落的方向进行撬挖,撬挖作业下方禁止有人员或车辆通行,不应在垂直上下层同时进行撬挖作业。
6 洞石开挖时,洞口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断面尺寸做好支护。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应采用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措施。
7 作业中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应做好设施设备的保护措施。
8 人工配合机械挖运土石方时,机械设备作业范围内不得有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作业人员需要进入该区域时,现场应有具备施工经验的人员对机械操作和作业人员统一指挥。
3.1.7 采用大型机械和车辆进行挖运时,应对机械和车辆的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进行规划,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大型机械与车辆通过和停放的道路、桥梁及工作地点的地面基础应有足够的承载力。
3.1.8 洞室内进行土石方挖运作业不应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挖运设备,采用内燃机的挖运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3.1.9 斜、竖井开挖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的规定执行。
3.1.10 土石方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填筑作业时,不应危及或影响周围的建筑、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2 现场应有足够照明,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3 土方回填时,边坡或坑(槽)壁应确保稳定。用于基坑(槽)的支护,应根据已回填的高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依次拆除,不应提前拆除。
4 用于填筑的碾压、夯实设备,应按正确方法进行操作和保养。碾压、打夯时应有专人指挥。
5 雨天不应进行填土作业。为保证排水通畅,已完成的填土宜做成一定坡度。
3.1.11 施工安全监测时,当监测中发现测量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应报警。
3.1.12 地下工程开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 509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