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通气管
4.7.1 本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公共建筑一个卫生间(含男厕和女厕)的便溺或洗涤用器具,或公共建筑其他用房配置的卫生洗涤洁具在底层排水横支管单独排水。管道的设计坡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5.5条、第4.5.6条要求。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的排水支管合并后排出不称为单独排出。
4.7.2 执行本条时应按款的排列顺序,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供切实证据或理由选择通气管不伸顶的实施方案。如选择设置吸气阀时,吸气阀应经检验机构检测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系统用吸气阀》CJ 202-2004的规定。
4.7.3 本条第1款所指“卫生器具”包含大便器。
4.7.7 本条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见图1。
图1 几种通气管与污水立管典型连接模式
4.7.8 本条系根据本标准第4.7.2条第3款“……可设置吸气阀”的规定提出“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4.7.10 本标准第4.7.9条和第4.7.10条的自循环通气系统管配件的连接是根据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同济大学合作测试研究成果确定,并在日本测试塔得到验证。本条自循环通气模式见图2。
4.7.11 本条系针对排水立管顶部设置吸气阀或排水立管设置自循环通气系统的建筑,由于排水管道系统缺乏排除有害气体的功能,故而采取弥补措施。
4.7.12 本条对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作出规定。
1 本款中规定了通气管高出屋面的高度,当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3 本款中“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一般指公共建筑的屋顶花园、屋顶操场等,这些地方需要开阔的场地、清新的空气,故规定“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4 本款中“建筑物挑出部分”是指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
图2 自循环通气模式
4.7.18 汇合通气管系指连接排水立管顶部通气管的横向管道。2根及2根以上汇合通气立管再汇合时也应按污水立管的通气立管断面积计算,避免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重复计算。计算见图3、表4。
图3 汇合通气管计算图
表4 汇合通气管计算表
注:表格中以af为最大1根排水立管通气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