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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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