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5-2019 建标库

5.3  小区雨水

5.3.1  小区雨水排放应遵循源头减排的原则,宜利用地形高程采取有组织地表排水方式。

5.3.2  小区雨水排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进入市政雨水管渠。

5.3.3  小区必须设雨水管网时,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土质特征、建筑物位置设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

    1  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2  地下坡道入口处。

5.3.4  下列场所宜设置排水沟:

    1  室外广场、停车场、下沉式广场;

    2  道路坡度改变处;

    3  水景池周边、超高层建筑周边;

    4  采用管道敷设时覆土深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区域;

    5  有条件时宜采用成品线性排水沟;

    6  土壤等具备入渗条件时宜采用渗水沟等。

5.3.5  小区雨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车行道下或绿化带下;

    2  雨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及乔木之间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  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应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5.3.6  小区雨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当冬季管道内不会贮留水时,雨水管道可埋设在冰冻层内。

5.3.7  雨水检查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雨水沟管径、坡度、流向改变时,应设雨水检查井连接;

    2  雨水管在检查井连接,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采取管顶平接;

    3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雨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连接时,小区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

    5  雨水管道向景观水体、河道排水时,管内水位不宜低于水体的设计水位。

5.3.8  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按表5.3.8确定。

表5.3.8  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

    注:括号内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管径。

5.3.9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宜选用埋地塑料管和塑料雨水排水检查井。

5.3.10  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雨水量和设计降雨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第5.2.2条确定。

5.3.11  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式(5.3.11)计算: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可选用5min~10min;

          t2——排水管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5.3.12  小区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5.3.12中的规定值。

表5.3.12  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a)

    注:下沉式广场设计重现期应由广场的构造、重要程度、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等因素确定。

5.3.13  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5.3.13采用。

表5.3.13  各类地面雨水径流系数

    注:各种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加权平均计算。

5.3.14  地面的雨水汇水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3.15  小区雨水管段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5.3.10条~第5.3.14条,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汇水面积应为汇入的地面、屋面面积和墙面面积。

    2  墙面设计流量应按下列条件计算:

        1)当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时,按夏季主导风向迎风墙面1/2面积作为有效汇水面积;

        2)径流系数取1.0;

        3)设计重现期与小区雨水设计重现期相同。

    3  其综合径流系数按各类地面(含屋面)的加权平均值。

    4  汇合管段中集流时间应取长者。

5.3.16  小区雨水管道宜按满管重力流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5.3.17  小区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应按表5.3.17确定。

表5.3.17  小区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管径。

5.3.18  与建筑连通的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当无法重力排水时,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5.3.19  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

    2  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

    3  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4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安装和吸水要求;

    5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要求。

5.3.20  当市政雨水管无法全部接纳小区雨水量时,应设置雨水贮存调节设施。

5.3.21  雨水调蓄池的建设宜与雨水利用设施、景观水池、绿化和雨水泵站等设施统筹考虑。

5.3.22  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和建设基地规划控制综合径流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确定。

5.3.23  雨水调蓄池宜设于室外。当雨水调蓄池设于地下室时,应在室外设有超调蓄能力的溢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