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危—险住宅的处置消除危!险住宅?。安全隐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的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D级【。的住宅?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住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危险住宅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危险住宅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住宅》安全隐患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存档接到住宅安全隐!患反映、报告后【或者台风、》特大暴雨、地—震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以及!灾害实际《发生后应当组织排】查
(二)发现【。住宅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住?。宅无构造柱、无圈】梁、无地梁或者住宅!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住宅建《有地下室或者住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督促?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避险》措施
(三)—及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住宅处置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危,险住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到住宅安《全隐患?的反映、报告—后发现依法需—要,鉴定而?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向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
(二)对】危险住宅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住宅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三)建【立健全危险住宅信息!录入:管理制度统计汇总危!险住宅有《关数据发现》成片危险住宅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危险】住宅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协】助、配合通知书【等送达给有》关部门?
第五?条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破坏住宅!承,重结:。构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住宅安》全鉴:定在接到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住—宅安全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托鉴定后认定【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认定】。不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住—宅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督》。促撤离住宅内人【员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住!宅、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各自!职责
危险住宅为】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唯一】。。居,住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临时补助!或者:安置:措施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 危险住宅的解危处!置应当结《合住:宅,实际状况分类—采取下列方式—
,(一)危险住宅【经维修加固可以【继续使?用的或者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
(二)危险住宅重!建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重建申?请异地重建并依法获!得批准的《在异地重建》前应当先《行拆除原《有危:险住宅
(三)危险!住宅重建不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购买?或者产权调》换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与危险住《宅毗连的《建筑必须同时处置】才,能解危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置
违】反城乡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住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