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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2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 (三)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 》(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 :(,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州—)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 (六)》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 (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原青海《。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青水建〔2014!〕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