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1-2012 建标库

10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用气体系统是关系到病人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其质量和安全可靠运行,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医用气体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有关者,还应具备医疗器械行业资质证明。

    因为医用气体焊接要求的特殊性,故针对有关焊接能力有具体的要求。如焊工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第5章规定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专门证书。

    射线照相的检验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9445或相关标准进行相应工业门类及级别的培训考核,并持有关考核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应与土建及各相关专业的施工协调配合。如对有关设备的基础、预埋件、孔径较大的预留孔、沟槽及供水、供电等工程质量,应按设计和相关的施工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对与安装工程不协调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协调解决。

10.1.4

    1用惰性气体(氮气或氩气)保护,可有效消除管道氧化现象,形成清洁的焊缝,并防止管道内氧化颗粒物的生成,确保医用气体供应的安全与洁净。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因氮气或氩气等惰性气体的聚集会造成空气含氧量减少,可能造成人员窒息等伤害事故,故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或另行供应专用呼吸气体。

10.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医用氧气或混合气体中的含氧量高时,与油膏反应极易造成火灾危险,故应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