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用气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明与执业证书;
2 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压力管道与设备已按有关要求报建;
4 施工材料及现场水、电、土建设施配合准备齐全。
10.1.2 医用气体器材设备安装前应开箱检查,产品合格证应与设备编号一致,配套附件文件应与装箱清单一致,设备应完整,应无机械损伤、碰伤,表面处理层应完好无锈蚀,保护盖应齐全。
10.1.3 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在使用前应按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管材端口密封包装应完好,阀门、附件包装应无破损;
2 管材应无外观制造缺陷,应保持圆滑、平直,不得有局部凹陷、碰伤、压扁等缺陷;高压气体、低温液体管材不应有划伤压痕;
3 阀门密封面应完整,无伤痕、毛刺等缺陷;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
4 非金属垫片应保持质地柔韧,应无老化及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及皱纹;
5 管材及附件应无锈蚀现象。
10.1.4 焊接医用气体铜管及不锈钢管材时,均应在管材内部使用惰性气体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保护气体可使用氮气或氩气,不应使用二氧化碳气体;
2 应在未焊接的管道端口内部供应惰性气体,未焊接的邻近管道不应被加热而氧化;
3 焊接施工现场应保持空气流通或单独供应呼吸气体;
4 现场应记录气瓶数量,并应采取防止与医用气体气瓶混淆的措施。
10.1.5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管道与设备施工时,严禁使用油膏。
10.1.6 医用气体报警装置在接入前应先进行报警自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