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1-2012 建标库

9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医用气体系统的设计,包括末端设施的设置方案,应根据当地气源供应状况、医疗建筑的建设与规划以及医疗需求,经充分调研、论证后确定。

9.1.2  医用气体管道的设计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20801.3的有关规定。医用真空管道设计压力应为0.1MPa。

9.1.3  医用气体管道的压力分级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9.1.4  医用气体系统末端的设计流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特殊部门及用气设备的峰值用气量需求。

9.1.5  医用气体管路系统在末端设计压力、流量下的压力损失,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注:医用真空汇内真空压力允许超过87kPa。

9.1.6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应符合表9.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