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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  :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  :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 ,。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 ,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