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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