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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 ,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