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  :。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 ,。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