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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