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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  :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 ,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