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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  :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