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 ,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