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 ,
: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