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2,009年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市、州、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或者水文测站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流域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九条 —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监测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水文监测!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并】对监测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机制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洪水、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 , 水:文,机构、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信息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
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水文《通信网络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和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
《水文工作人员借【助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年度】。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水文【监测数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定、建档工作!。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进行【审定
?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总体规》。划;
《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 (三《)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
(四)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案件裁决等执【法活动;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实现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共享
—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发?。现损害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 (一?)水文?监测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3?5米:;
《。。(二)水文监测基本!断面上?下游各?300?米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
】 (三)地下水观测!井四周35米;【
(四)气【象、:。雨量观?测场地?边,缘以外1520米】;
(五)【水文通讯线》路杆基四《周25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米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延误》水文情报的》。传递、发布造成【重,大损失的;
— , (二)擅自复【制、:出版水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三)擅自提供水!资源:监测资料、》调,查,评价结果、水文计算!成果:。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