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8-2008 建标库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9.1  一般规定

9.1.1  管道功能性试验作为给排水管道施工质量验收的主控项目,应在管道安装完成后进行。

    本条第1款总结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工程实践经验,并参考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中第7.2节的内容,规定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分为预试验和主试验阶段,取代了原“规范”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规定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分为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1)近些年来给水工程普遍采用的球墨铸铁管、钢管、玻璃钢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材本身内在质量和接口形式有了很大的改进,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为检验管材质量为主要目的的严密性试验已非必要;而对于现浇混凝土结构或浅埋暗挖法施工的管道严密性试验还是有必要;前者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应使用允许压力降值;后者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宜采用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

      2)原“规范”第10.2.13.4条已引用试验压力降作为判定管道水压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合格的依据;

      3)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近些年的工程实践已普遍采用试验压力降作为判定管道水压试验合格的依据;

      4)试验方法应尽可能避免繁琐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本规范规定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应根据设计要求来确定,通常工程设计文件都对管道试验作出具体规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中一项值  或同时采用两项值作为试验合格的最终判定依据。

    本条第2款规定无压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分为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也是基于天津、北京、石家庄、太原、西安等城市或地区的工程实践经验。鉴于通常工程设计文件都对管道试验作出具体要求,本规范规定无压管道的严密性试验由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有关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

    本条第3款规定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进行实际渗水量测定时,采用附录C注水法;根据各城市或地区的工程实践经验,取消了原“规范”放水法试验的规定,主要考虑其操作性较差,不便应用。

9.1.6  单口水压试验合格的大口径球墨铸铁管、玻璃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混凝土管道,检验其管材质量和接口质量的预试验阶段和严密性试验已非必要;本条规定设计无要求时,压力管道无需进行预试验阶段,而直接进行主试验阶段;无压管道可认同为严密性试验合格,免去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这是基于各地工程实践经验制定的,以避免水资源浪费和节约工程成本。

9.1.7  本规范规定全断面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渠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或采用不开槽施工时,除设计有要求外,当管渠的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检验合格,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内渗法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免去管渠的闭水试验。各地的工程实践表明:内渗法和闭水试验都可检验混凝土管道的严密性,只要管径足够允许人员进入、计量方法准确得当,内渗法试验更易于操作,且避免了水资源浪费。

9.1.8  本条规定当管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管材时,且每种管材的管段长度具备单独试验条件时,可分别按其管材所规定的试验压力、允许压力降和(或)允许渗水量分别进行试验;管道不具备分别试验的条件必须组合试验时,且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遵守从严的原则选用不同管材中的管道长度最长、试验控制最严的标准进行试验。

9.1.9  除本规范和设计另有要求外,木条规定管道的试验长度。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管段长度不宜大于1.0km;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管段长度不宜超过5个连续井段。这是主要考虑便于试验操作而进行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法分段试验的如海底管道、倒虹吸管道等府由工程有关方面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管道的试验长度。

9.1.10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生活饮用水并网前进行冲洗与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9.1.11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方可回填、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