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沉 管
7.2.2 沉管施工中管道整体组对拼装、整体浮运、整体沉放时,可称管道(段);分段(节)组对拼装、分段(节)浮运,分段(节)管间接口在水上连接后整体沉放时,水上连接前应称为管段(节),水上连接后整体沉放也应称其为管道(段)沉放;沉放管道(段)水下接口连接安装后应称其为管道。
7.2.4 本条中式(7.2.4)和表7.2.4的规定参考了相关资料,管道外壁保护层及沉管附加物在管道两侧都有,计算开挖宽度应取2b;表7.2.4中数据不包括回淤量、潜水员潜水操作宽度;若遇流砂,底部宽度和边坡应根据施工方法确定;浚挖时,若对河床扰动较小可采用表中低值,反之则取大值;当采用挖泥船开挖时,底部宽度和边坡还应考虑挖泥船类型、斗容积、定位方法等因素。
7.2.6 本条第6款第3)项管道(段)弯曲包括发送装置处形成的管道(段) “拱弯”与发送后水中管道(段)形成的“垂弯”,均不应超过管材允许弹性弯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