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8-2008 建标库

4.5  沟槽回填

4.5.3  本条中第5款不仅指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也指管道回填。

4.5.4  回填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到管道施工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本条对回填材料质量作出具体规定。

4.5.5  本条文表4.5.5压实工具中未列蛙式夯,尽管其目前在工程中还在使用,但因蛙式夯易引起安全问题且压实效果差.属于限制使用的机具.故本规范规定采用震动夯等轻型压实机具。

4.5.7  本条规定正式回填前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含水量、每层土的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4.5.11  本条对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的作出具体规定。

    第2款强调内径大于8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中宜在管内设竖向支撑,本规范参考相关规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施工时人工进入管道拆装支撑的因素。

    第3款管基有效支承角系指2a加30°。管道基础中心角(2a)是设计计算得出的,加30°是考虑到施工作业的不利因素影响而采取的保险措施:该部位回填应采用木夯等机具夯实。

    第8款规定柔性管道回填作业前进行现场试验的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其目的在于验证管材、回填料、压实机具及压实参数,以减少其后的补救处理发生机率,是基于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的。

4.5.12  本条规定了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度时,应在12~24h之内应检测管道变形率,并规定了管道变形率控制指标及超过控制指标的处理措施。

    柔性管在工程施上过程中允许有一定的变形,但这种变形必须不影响管道的使用安全;其变形指的是管体在垂直方向上直径的变化.又称为“管道径向挠曲值”、“管道径向直径变形率”或“管道竖向变形率”,本规范通称为“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可分为“安装(初始)变形”和“使用(长期)变形”。“安装(初始)变形”反映了管道铺设的技术质量;“使用(长期)变形”反映了管道的管—土系统对土壤和其他荷载的适应程度,又称为“允许变形”。因此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量,首先应控制管道的初始变形量。

    本规范所称管道变形率系指管道的初始变形量;在埋地柔性管道允许的变形范围内,竖向管道直径的减少和横向管道直径的增加大致相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通常检验竖向管道直径的变形量。

    我国目前关于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测研究资料报道较少。欧洲标准(ENV1046:2001)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应控制在2%一4%的范围内;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566.1(增补1:1998)]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不应超过4%;考虑柔性管道变形率与时间的关系,欲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率,其初始变形率不得超过管道长期变形率的2/3。

    依据《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第4.3.2条给出的金属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设计的变形允许值,本规范规定: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回填材料或改变压实方法等处理措施。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3%,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管材等处理措施。

    本规范中:d表示天,h表示小时,min表示分钟,s表示秒。

4.5.13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覆土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满足当地冰冻厚度要求:因条件限制,刚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或管顶覆土压实度达不到本规范第4.6.3条的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可采用混凝土包封或具有结构强度的其他材料回填;柔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采用套管方法,不得采用包封混凝土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