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8年8月27【日
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 !
第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辖区适龄—公民按照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六—条 城市中的—公民有权制止、检】举、揭发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及园林!景,观的行为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和以》投资、捐《资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社会效益和绿化水!平
?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它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 第十一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绿!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部门 《
: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为,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 公安、综合执】法、环卫《、建设、规划—、,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 :鼓励沿街《各,单位:和商业网《点在:门前:。。设置花箱《、花盆和花架等【进行摆?花造景?对,门,前进:行美化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与》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密切协作按】照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年)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各驻嘉单位和部【队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中长—期绿地系统规划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各类绿地指—标不能低于国家【园,林城市规《定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最—低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分期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国家设计、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分工?
(一)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区域的各类绿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划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单位:要加强引《种驯化培养优良品】种逐步?提高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
!。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化】用水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雨水进行灌溉】
?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充分体】现地域风格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市自然条件的花【草树木并适当配置水!、石、?。。雕塑等景观乔灌林种!植比例要协》。调
《 第二十《四条 ?绿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庭院绿化加强对!庭院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和落实管护责!任制保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长茂盛?无,缺株:、无:病虫害,树冠完【。整美观草坪修—剪整齐,《花丛花坛无》杂草,园林》设施整洁、完好无】损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养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区域的绿!化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管《理;
《 ,。 (二)各驻嘉单位!、部队及《市属:单位自建的》公园:及管界内的各类【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房管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养护和管—理,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共同养护管理; !
(四)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五)庭?院内、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花草、?绿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人自:。。行管:理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面《和植被?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恢复《、归:。还,
第二十八】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生长旺盛及园林绿】化设:施完好
》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各类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施工【单,。位应当在修剪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剪费用由!修剪单位《承担
》。 第三十二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管护范围内城】市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工作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树木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责》任
市—园,林绿化部《门对绿地管》理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为病虫害统!防统治提供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市农林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的苗木、花卉、【。和种子?检疫和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指导工作】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苗木、花卉【和,种子调入或》调出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一)挖坑、采石!、取土、搭》棚建房;
【 ,(二:)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料、沙【石、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
! (三)穿》行车辆和《停放车辆;
】 (四)放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种植蔬菜;【
(五)在】景观水体游泳、【垂钓、捕《鱼等;?
(六)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刻划树皮!、践踏草坪、乱拴乱!挂;:
《(,七)损坏绿化护栏、!花坛、?坐,椅等绿化设施; 】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七条 !妨碍市园林》绿化: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绿,委成员单位》协,商解:。决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