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第九条? 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 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
《 (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四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三》),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二)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三)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四)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三)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缺乏相》应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随:机抽取?数量: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但应当》优先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邀请?
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方案评标时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通讯】设备等与评标活动】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场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 ,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拒不按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改正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下列事项:【
:。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二【)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 ,(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八)拟?定中标?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成—立原拟?定中标人《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
】(三)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其他项目
》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等作】出规:。。定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 (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 (五)《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 (六)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且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资格?要求不?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和:。要求申请人》仍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改正后】。方可继续
—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资《深,专家: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 :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账册!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合同主?体严格履约
【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共享和联合惩】戒
: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的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并应当》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的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等提供综合服务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示《。。。。公告的而未公示【公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