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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  第九条 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  :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 】 , ,(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  (?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四,。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  (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  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三)!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二)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三)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四)》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三)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第三《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缺乏相应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随机抽》取数量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但应当?优先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邀请】 ,  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方案评标时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通讯设?备等与评《标活动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场—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拒不按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改正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下列事项: ! ,。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二)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 !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  (?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 (:八)拟?定中标人;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成立:原拟定中《标人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   (三)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其》他项目  》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 》。。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 (五)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 (六)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且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资格要求不》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和—要求申请人仍—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改正后方可【继续  《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  (二)组织【资,深专家评审》;  ?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  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账:。册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合同主体—严格履约《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的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并应当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的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等提供综合【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示公告的而未公】示公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