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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  第?九,条 :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   (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四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三)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二)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三)》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四)—。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二?),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三)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第三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缺乏相应《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随机抽取数量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但应【当优先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邀请   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方,案,评标时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通讯设!备等与评标活动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场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 ,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  (二《)集体讨论;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拒不按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改正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下列事项: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  (?二):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八)】拟定中?标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成立原拟定【中标:人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 —  第二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  】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   (—三)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 , (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  》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五)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且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资格要求不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和要求【申请人仍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改】正后方可《继续: ,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资深专家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  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账册—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合:同主体严《格履约?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共享和联合惩戒! ,。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的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并】。应当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的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等提》供,综合服务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示公告的而未公!示公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