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第九:。条 :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
, (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四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三)】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二)》。。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三)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四)【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二)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三)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缺乏相【应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随机抽取数】量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但应当优先—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邀?请
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方:案评标?时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通》讯设:备等与?评标活动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场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拒不按【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改正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下《列事:。项: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 (二)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
《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
: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 (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 (八)《拟定中?标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成立原拟》定中标人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
(三)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 (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五)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 ,(六)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且【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资格要?求,不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和要求《申请人?仍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改】正后方?可继续?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资》深专家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账册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合同—主体:严格履约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的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并应当—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的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等《提供综合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示公》告的:而,未公示公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