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 (二)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三—)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 (四)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
,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十):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十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十四)!。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关闭取》缔,后仍非法生》产,。或者非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十五)?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十六)!。井工开采的非煤矿】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铠装电缆!的;
《 (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 (十八》)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仪表系统!和安全联锁报警、】紧急停车等系统的】;,
: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矿山领导未执行!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
(二】十,一)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二十二》。),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 (二十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第八】条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 (一)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 (二)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 (一)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 (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七)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 (九)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九条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或者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时发现委】托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委托方不》及时处理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 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 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 (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危险物品使用、!机械制造、建材、电!力单位和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五)【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和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情况时—不得停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五【。)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 ,第三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 (二)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第?三,十二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行建设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的应?当,与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技术对接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助查事故》隐患工作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 (:二)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
(!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 (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 , (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或者档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八)《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
【。 , (九)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