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 ,(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 ,(二)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三)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四【)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  【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 《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十)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 (十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 (十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十:四)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关闭取缔后》仍非法生产或—者,非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 (十?五):。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十】六)井工开》采的非煤矿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铠装电缆】的;   (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十八)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仪】表系统和安全联【锁报警、紧急停车】等系统的《; :。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矿山领导未【执行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   《(二:十一)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二十二)《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二】十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第八条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 ,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一)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  (六)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七—)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九)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九】条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或者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时,。发现委托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委托方—不及时处理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 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 【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  (?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危险物品使用!、机:械制造、建材、电力!单位:和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五—),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和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情!况时:不得停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五)【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二)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第三十《二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行建设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的应当与【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技术》对接和信息共享  ! 第三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助查事故隐患工作】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 (二)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  】 (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  (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或者—档,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 《  (九)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