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 , (二)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三)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四)【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 —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  (八)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 ,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十)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十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 (十?四)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关:闭取缔后仍》非法生产《或者非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  (?十,。五)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十六)】井工开采的非煤【矿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铠装电缆的;!   (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 (十八)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仪表系统和安】全联锁报警、—紧急停车等系统的;!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矿山领导【未执行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   (二【十一)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二十【二)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二十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 第八条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  (一)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  (七)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 (:九)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 第十九《。条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或者【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时发现委!托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委】托方不?。及时处?理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 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  【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危险物】品使用、机械制【造、建材、电力单位!和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五《)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和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情况【时不得停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五)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 第三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一)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 (二)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四)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行建设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的应当与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技术对接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助查事故》隐患工?作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二)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   (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 (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  (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的;  】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或者档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八)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   (九)】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