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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规划建设】公园绿?地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 第十五—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园林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并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城?市各种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实】行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对未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实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绿】地、出让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经营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管理应当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绿地?。。保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