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规!划建设公园绿地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
!第十五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园林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并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城》。市各种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实行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对未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实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绿】地、出让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经】营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管》理应当?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绿?。地保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