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规划建!设公园绿地》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
第十五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园林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并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城:市各种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实:行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对未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实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绿地、出【。让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经营《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管!理应当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绿地保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