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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规,划,建设公园绿地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 第十五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园:林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并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城市各种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实行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对未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实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绿地、出让】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经营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管,理应当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绿?地保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