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规划建设公!园绿地?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
第十五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园林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并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城市各种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实行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对未《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实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绿地、!出让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经营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管理应当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绿地保《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