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明确:审批权责加强—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管理】
,。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确【定
? 第四条《 ,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环保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本市范围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本市!范,围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下【列项目?(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1.实—行核准制(或备案】。)的项目
—。 2.实行审批制】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三)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
?(四:)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5《种,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 (五)《。跨行:政区域(园区)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制定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由区级办理!的审批制(或核【准、备案)建设【项目
2.由市!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按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
3.除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八条 【江北新?区范围内市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由江北新区环保】机构行使《
河西新城范围!。内市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河西新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2〕】15号)由建邺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 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由—园区管委会按宁委办!发〔20《12〕38号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级环】。保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各级环保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下级—环保审批部门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条:款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附件1.》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 ?
附件1—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 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之外的下列项目
】 (一)本市范围!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二)本市范围—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下,列项目
1【.,实行核准制(或备】案)的项目
】2.实行审批—制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三】),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
】 (四)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5种《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五》。。)跨:行政区?(园区?)的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
附件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环,保部:。令 : 第3?3号)
《 :
:。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 ,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