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明确审批权—责加强?。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环保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本】。市范围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本市范围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下列项目(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 1.《实行核?。准制(或备案)【的项目
2.实!行审批?制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 (三)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
(四)】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5种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 (五)跨行—政区域(园区—)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制定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1.由区级办理】的审:批制(或《核准、备案)建设项!目
:。 2.由市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按》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
3.除!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八条 江】北新区范围内市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由江【北新区环保》机构行使
》。 河西《新城范围《内市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河西新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2!。。〕15号《)由建邺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由【园区管委会按宁【委办发〔201【2,〕38号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级环保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各级环保《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下级环保《审批部门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 第?十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条【款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附《件1:。.,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 附件1
—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之外的下列项!目
? (:。一,)本市范围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 (二)本—。市范围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下列《。项,目
《1.实行核准—制(或备案》),的项目
—2.实行审》批制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三)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
》 (四)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5种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 (五)跨行政区】(园区)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
附件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 第33》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第?七条 ?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