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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纠风办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八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章  【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建立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及租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制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发,改,。、财政、国土、建】规、物?价、税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适量配建、公有住】。房改:建、收?购市场存量小户型住!房,以及在市《场长期租赁小—户型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   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不得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住房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  :  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性质不】变并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 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共有产—权、:回购:条件以及价格等内】容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 ,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防结建费【、建筑业劳》保统筹费应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经营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 第二十三条!    《    市、县(】区)政府《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第二十四条【    《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与住宅同步】建设:、交付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      —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依法【负责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 ,  :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及复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程序、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十条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  :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 ,。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三十—四,条        !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第三十《五条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      —。 ,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三十《七条     【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  :   对于配租【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其申请资料、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送产权人(】出租人)备查 【第四十条 》    《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审核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承租家庭【。限期退出《 第四十一条 【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无法》。实现实物《。配租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二条 !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标准由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部门按?照略低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四十三条 !     》   由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产权》比例收取租金政府】。收取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退出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需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五条  《  :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符!合规定承租》。条,件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且按》。规定使用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在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重,新轮候 第四十【六条  《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和物业服【务,以及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及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 ,第四十八条 —   ?   ?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违者由房地产行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如,。。。家庭发生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申报并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应解除!其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出租的;! (二?)擅自扩建、改【建或进?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届】满前2个月内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申请续?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申—报材:。料报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告【知出租人及申请【人,审,核结果; (二【)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二条      】  :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人应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水、电—、天:然气、物业》服务费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   ?   ? 合同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退出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延长—租住:期届满后承租人不退!出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可按:同区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将《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并视情?。况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四条       !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人(:。出租人?)收回房《屋按房屋所》在,地,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2倍的【标准追?缴其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并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 ,第五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 第五【十六:。条   《    《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租赁期内按【合同缴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 【第五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承租保障对!象收:取房屋租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期内对】辖区: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 第】五十八条《  :   ?    《租金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政》府从其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五?十,九条    —  :   租《金补贴的标准按以下!公式确定 Σ =(!。A- B)×1【00 / A + !C + 《D 其中 》Σ:住房租》金补贴占已缴纳年】租金的比例》(,%);? A: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B:经《核定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 C: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残疾等级对!应的分值; D: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疾病对应—的,分值 第六十—。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以》及有直?接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 第六十一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均年收入由市、县(!区)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定按?公式计算对应—收入档次的实—际分值计算结—果大于85的按8】5计 第六》十,二,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残疾的残疾》等级由?市、县(区)残【联核:定证明不同》残疾等?级对应不同分值【最大10分》 第六十三条   !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严重慢性《疾病的疾病》状况由市、县(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定证明不同疾病对】应不同分值最大【5分 第六》十,四条      】   不同》残疾等级和严重【慢性疾病对应的【租,金补贴标准分值【由,市住管局会同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单位确定 第—六十五条 》        】租金补?贴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按年!发,放承租保《障对象家《庭在缴?清房租6个月后可向!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租金补《贴申请提交相关核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计算补贴》标准和?金额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批公!示合格后以现金【形式发放租金补贴】 第六十六条—      —   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须按年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计算?基数为其缴纳的年】度,平,均租金?依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审核合格后】按年发放 第六十七!条     — ,   对高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对物业服务》单位按年《度进行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仅:需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物业服务费【多层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物业补贴承租!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  原汉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汉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