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 ? 总 则
—第一条 《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纠风办】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条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章《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建立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及,租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制【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发改、财政、—国土、建《规、物价、税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四,条 ?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适量《。配建、公有住房改】建、收购市场—存量小户《型住房以及在市【场长期租赁小户【型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不得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住房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性质不】变并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 , 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共有产权、回购!条件以及《。价格等内《。容,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防】结建费、建筑业劳】保统筹费应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经营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第—二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与?住,宅同步建设、交付】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依法负责
】。第二十?。六条 【 :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及复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程序、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 :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三《十四条? 】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第三十?。五条 》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三《。十,七,条 《 》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 对!。于配租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其!申请资料《、,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送】产权人(出租人)】备查
第四十条【 ,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审核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承?租家庭限期退出【
第四?十,一条 — :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无法实?现实物配租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二条 —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标准由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部!门按照略低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四:十三条 — , : 由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产权比例收取【租,。。金政府收取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 《 ?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退出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需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五条 】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符合规定承租条件】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且按规!定使用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在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重新轮《候,
第:四十:六条 》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和物业服务以及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及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
第四十八【条 !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违者由房地产行【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如】家庭发生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申报并》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应《解除其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出租的;
(【二)擅自《扩建:、改:建或进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届满前—2,个月内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申》请续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申报材料报—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告】知出租人及申—。请人审核《结,果;
(二)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二条 】 》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人应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水、电、】天,然气、物业服务费】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 《合同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退出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延—长租住期届满—后承租人不退出【。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可—按同区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将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并:视情况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四条 【 :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人(【出租人)收回房【屋按房屋所》在地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2倍的?标准追?缴其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并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
第五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
第五十六条 】。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租?赁期内按合同缴【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
《第五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承租保障对【象收取房屋》租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期内对辖【区,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
第—五,十八条 【 , 租金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政府从其《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五十九】。条 《 》 租金补贴》的标准按以下公式确!定
Σ =(A- !B,)×10《0 /? A +《 C + 》D
其中 Σ:【住,房租金补贴占已【缴纳年租《金的比例(%);
!A: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B—。:经核定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
C【: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残疾等《级对应的分值;【
D: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疾病对应《的分值?
第六十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以及有—直接: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
第六十一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均年收入《由,。市、县(区)—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定按】公式计算对》应收入档次的实【际分值计算结果【。大于85的》按85计
第六【十二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残疾的残疾等级由市!、县(区)残—联核定证明》不,同残疾等级对应不同!分值最大10—。分
第?六十三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严重慢性疾—。病的:疾病状况由市、县(!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定证明【不同:疾病对应不同分值最!大5分
第六十【四条 — 不同残】疾等级和严重慢性疾!病对应的租金—补贴标准分值由【市住管局《会同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单》位确定
第六—十五条 》 租金!补贴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按年发放承》租保障对象家—庭,在缴清?房租:6,。个月后?可向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租金补贴申》请提交相关核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计算补贴—标,准和金?额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批公示】合,格后以现金形式【。发放租金补贴
【第六十六条》 , ? 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须按年【。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计算基》数为其缴纳的—年度平均租金依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审核合格后》按年发放
第—六十七条 》 : —对高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对物业》服务单位按年度【。进行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仅需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物:业服务费多》。层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物业补贴承租】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 , : ?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 》 原?汉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汉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