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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 , , ,总 则 第一条 】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纠风办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 !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章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建立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及租—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制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发改、财政、!国土、建《规、物?价、税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适量配建、公有!住房改建《。、收:购市场?存量小?户型住房以及在市场!长期:租赁小户型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不得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住房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    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性质不变并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 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共有产权、》回购条件以及价格】等内容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防结—建费:、建筑业《劳保统筹费应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 ,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经营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 第—二十三条   【     》市、县?(区)?政府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第二?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与住宅同步】。建设、交付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 ,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依法负责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三章 《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及复【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  :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程序、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十条 《。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  :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三十?四条       !。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第三—十五条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      —。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三十】七条 ?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 ,   对于配租【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其申请资!料、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送产权人(出租人】),备查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审核】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承租家庭限期退出 !第四十一条 — ,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无法?实现实物配租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标准由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部门按照略低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四—十三条 《        】由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产权比例收》取租金政府》收取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 ,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退出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需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五条       !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符合》规定承租条件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且?按规:定使用?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在】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重新—轮候 ?第四十六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和物?业服务?以及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及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 第四!十八条   — ,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违,者由房地产行—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如家—庭,发生: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申报【并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应解:除其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出租的《;, (:二,)擅自扩建》、改建或进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届满前2个月内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申请续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申报材料报—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告知出租人及申请】人审核结果; 【(二)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二条     【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人应!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水、】电,、天然气、物业服】务费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      —  合同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退出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延长租住《期届满后承租人【不退出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可】。按同区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将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并视情况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四【。条 :   ?。  :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人(出租人)!。收回房屋按房—屋所在地《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2—倍的标准《追缴其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并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 :第五十五条   】   ?。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 第五十六条 】 ,      —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租,赁期内按合同—缴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 第五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承租保障对象收!取,房,。屋,租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期内对辖区【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 第五十八条】  : ,      租金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政府从《其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五十九条   【 ,     租金补】贴的标?准按:。以下公式确》定 Σ 《=(A- B)×1!00 / A— +:。 C: + D 其中 】Σ:住房租金补贴占!已缴纳?年租金的比例—(,%,); ?A: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B:经核!定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 C:?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残?疾等级?。对应的分《值; D: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疾病对应的分值】 第:六十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以及?有直:接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 第》六十:一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均】年收入由市、—县(:区)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定按公式!计算对应《收入档次的实际分值!计算结果大于85】的按85计 第【六十二?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残?疾的残疾等级由市、!县(区)残联核定】证明不同残疾等级对!。应,不同分值最大10分! 第六十三》。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严重】慢性疾病的》疾,病状况由市、县【(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定证明不同疾—病对应不同分值最大!5,分 第六十四条【     》    不同残疾等!级,和严重慢性疾病对应!的租金补贴标—准分值?由市住管局会同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单位确!定 第六十五条【     》    租金补贴】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按年发放!承租保障对象家庭】在缴清房租6个月】后可向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租金补贴申【请,提交相关《核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计算?补贴标准和金额【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批公示合格后以【现金:形式发放《租,金补贴 第六十六】条    》    《 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须》按年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计算基?数,。为其缴纳的年—。度,平,均租金依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审核合格后按年!发放 第六十—七条    — ,    对高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对物业服务单位!。按年度?进行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仅》需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物:业服务费多层—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物》业补贴承租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 ,     》。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 ,  :。  :  : 原:汉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汉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