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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纠风?办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建立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及《租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制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发改、?。财政、?国,土、:建规:。、物价、税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四条    【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适?量配建、公有住房】改建、收购市场存量!小户型住房以及【在市场长期租赁小】户型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不得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住】房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   ? 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性—质不变并《。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  :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共有产权、—回购:条件以及价格等内容!。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 ,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防结建费、建】筑业劳?保统:筹费应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经营【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 第—二十:三条     【   市、县(区)!。政府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第:二十四条 》    《 ,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与,住宅同步建》设、交付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依《法负责 第二十六条!  :。      —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及复—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程序、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     》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三—十四条?        】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第三十—五条: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三十七条】 ,    《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 ,   ?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     》   ?。对于配?租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其申请资料!、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送:产权人(出租人)】备,查 第四十条 【    《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审核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承租家庭限期】退出 第四十—。一条      】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无法实【。现实物?配租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二条  !。 ,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标准由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部门!按照略低《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四?十三条   —     》 ,由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产权比—例收取租金政—府收取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退:出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需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五:。条    》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符合规定承租条】件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且按规—。定使用?。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在!。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重【新,轮候 第四十六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和物业服》务以及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及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 第四十—八条  《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违者由房地产—行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如《家庭发生《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申报并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应解》除其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出租】的; (二)擅自扩!建,、改建或进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届满前2个—月内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申请续?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申报—材料报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告知?出租人及申请人审核!结果; (二)【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二条    —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人应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水,、电、天然气、物】业服务?费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    《  : 合同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退出【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延长:租住期届满后承【租人不退出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可按同区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将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并视情》况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四条      !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人(出租人)收【回房屋按《房屋所在《。地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2倍的标准追—缴其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并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 第五【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 第》五,。十六条 《    《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租赁期—内按合同缴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 第五!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承租保障对象【收取:。房屋租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期内:。对辖区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 第!。五十八条  —   ?    租金—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政府:从其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五十九条 】      —  租金补贴的【标准按以下》公式确?定,。 Σ =(》A- B)×10】0 :/ A + C 】+ D 《其中 ?Σ:住房《租金:补贴占已缴纳年租金!的比例(%》。); A《: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B】:经核?定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 C:!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残疾等级对应【的分值; D—: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疾病对应的分值】 第六十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以及有直接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 第六十一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均年收入由》市、县(区》)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定按公式】计算对应《。。收,入档:次的实际分值计【算,结果大于85的按8!5计 第六十—二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残疾的残—疾等级由市、县(区!。)残联核定》证明不同残疾等级对!应不同分值》最大10分 —第,六,十三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严重?慢,性疾病的疾》病状况由市、—县(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定】证明不同疾病—对应不同分》值最大?。5分 第六十四条】 ,  :      —。不同残疾《等级和严重》慢性疾病对应—的租金补《贴标准分值由市住】管局会同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单》位确定 第六十五】条       】  租?金补贴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按年发放承租保【障对:象,家庭在缴清房租6个!月后:可向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租金补贴】申请提交相关核【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计算补【贴标准和金》。额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批》公示:合格后?以现金形式发放【租金补贴 第六【十六条 《。       【 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须按年—。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计算基数为【其缴纳的年度平【均租:。金依: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审!核合格后《按年发放 第六【十七条      ! ,  对高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对物业【服,务单位按《年度进行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仅需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物?。业服务费多层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物?业补:。贴承租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 原汉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汉!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