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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纠风办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建立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及租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制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发改、《财政:、国土、建规、物】价、税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四条  —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适量配【建、公有住房改【建、收购市场—存量小户型住房以及!在市场?长期租赁小户型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   ?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不得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住房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     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性质:不变并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  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共有产权、!回购条件以及价【格等:内容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防》结,。建费、建筑业劳【保统筹费应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经】营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 第二十—三条:   ?  :   市、》县(区)政》府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第二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与—住宅同步建设、交付!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依法负》责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及复!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 ,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程序、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十《条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三十四条 !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第三十五】。条    》 ,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三!十七条  》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      对于】配租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其申请资《料,、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送产权人(出!租,人)备查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审核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承租家庭限期—退出 第四十—一条    —     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无法实现》实物配租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标》。准由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部门按》照略低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四十三条   !      由【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产权比例《收取租金政府收取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退?出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需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五】条   《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符合规定《承,租条件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且—按规定使《用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在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重新轮候 第四十六!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和物业服务》以及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及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 第四十《。八条       !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违者由房地产行【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如家庭】发生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申报并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应解除其《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出租的; (【二):擅自扩建、改—。建或进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 ,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届?满前2个月》内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申请续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申报材料报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告《知出租人《及申:请,。人审核结果》; (二)》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二条   》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人应在?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水、电、天—然气、物业服—务费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     合同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退出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延—长租:住期届满后》承租人?不退出住房的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可按同区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将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并,视,情况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四条:  :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人(出《租人)收回房—屋按房屋所在地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2倍的》标准:追缴其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并其行为载》入诚信档《案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 《第五十五条  【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 第五十六》条     —   ?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租赁》期,内按合同缴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 第五【。十七条      ! ,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承!。租保障对象收取【房,屋租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期内对—辖区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 第五十八条  !     》  租金《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政—府从其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五十九条     !    租金补贴的!标准按以下》。公式确定 Σ =】(A- B)×1】00 / 》。A + C》 + D 》其中: Σ:住房租—金,补贴占已缴纳—年租金的比例—。(%); A: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B【:经核定《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 C::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残疾等级对应的【分值; D: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疾病对应的分值! 第六?十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以及—有直接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 第六十一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均年收】入由市、县(—区)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定按!公式计算对》应收入档次的—实际分值计算—结果:大于85的按85】计 第六十》二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残疾的残疾等级由】。市、县(区》)残联核定证—明不同残疾等—级对应不《同分值?最大10分》。 第六十三条   !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如有严重慢性疾【病的疾?病状况由市》、县(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定证明不同】疾病对应不同分值最!。大5:分 第六《十四条 《     》。   不同残疾【等级和?严重慢性疾病—对应的租金补—贴标:准分值由《市,住管局会同》。。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单:位确定 第六十五】条      【   租金补贴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按年发放承租【保障对象《家庭在缴《清房租6个月后【可向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租金补贴申请】提交相?关核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计算补【贴标准和金额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批公示合—格,后以现金《形式:发放租金补贴 第六!十六条 《      —  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须按年?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计,算基数为其缴纳的年!度平:均,租金依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审,核合格后按年—发放 第六十七条 !   ?     对高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对:物业服务单》位按年度《进行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仅需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物业服务【费多层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物!业,补贴承租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       【原汉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汉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