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城墙保护《促进城墙合理—利用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京城墙(》以下:称城墙?)是指原都城城【。墙,(含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属】建筑)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墙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城?。墙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城—墙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相关标准进行保!护,组织开展城墙系统】性抢:救修复、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展示利】用以及沿线》环境整?治和历史风貌恢复工!作通:过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展示【。城墙沿革及》建造工艺等城墙文】化,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城:墙保护意识并做好与!城墙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鼓励民间城墙保】护、:城墙管理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城墙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 鼓励开展城—墙保护科学研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推《广应用?城墙保护科技—成果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城墙的?行为
? ,。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基金用于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 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
第!。十二条 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
(!二)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 ,(三:)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 (?四)倾倒垃圾—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五)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 (六)拆城墙【取砖、采石》或者取土、种植作】物;
《 (七?)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八)—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九)从事】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放!射、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
现存】城墙两侧八》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危害城】墙的藤?蔓类植物;》城墙两侧《八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不?遮,挡城:墙和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现有树木影》响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墙体两侧和墙顶!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应当定期清理
! 城:墙遗址、遗迹及【其两:侧绿化应当》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
: 第十四条— ,城墙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 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京城城墙特】殊地:段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 宫城、皇城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
第》十五条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对改》造、拆除的建(构)!筑物依?法给予补偿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人承担!
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墙,现存段?落及整体走》向
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 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
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
《第十七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遗迹的土【芯夯:土层应当保持稳【固,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护城河景观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防【止,水体:对城墙的腐蚀
!第十九条 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属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不得擅自【拓印:
,。 ,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存《。世界:文化遗产整体性【、,真实性的要求实施城!墙,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城墙《。及周边文化》展示、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等《功能保持城墙本【。体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墙利用方案明确【与,城墙保护和发展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发掘和合》理利用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
《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墙从事旅游!。文化必?需,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墙占为私—用或者专用
【 第二十二条 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和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生态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控制游?客数量并向社会公】布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启动游客【。分流预案疏导游【客
第二—十四条 利用城墙】。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五日前向—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城墙?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活动【举办: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经批准的》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利—。用城墙进行》景观亮化的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灯具严格控制照明亮!度、范围鼓励采【。用投光照《明方式进行》景观亮化《安装的照明设施要】与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利用方案、》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三)负责—审查批准城墙合理利!用活动的方案;
】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的行为—;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墙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重点!修缮计划组织城【。。墙安全检查工作;
! (六)指导【和监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墙保【护行为的举报;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管理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拆除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亮化和【配套市政设施建设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旅】游秩序监《督管理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保》护,范围内植物和—绿地:、景:观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公安、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城墙的巡》查、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城墙修缮方案【;
(三)【组织城墙本体监测】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予以分类保护;!
(六)开【展城:。墙保护研究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墙本体设置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城墙本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情况建立!档案保存安全监测记!录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不《得损:害,城墙安全
【第,三十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城》墙进行修《缮等保护性》施工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墙》修缮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城】墙修复部分应—当与:原城墙风格》相,协调并可识别
【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 第:三十二条 承担城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 , 第三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在城【墙以外?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集—上交:城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坏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城?墙保护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墙损?。毁、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破坏周》边环: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与?城墙有关的文物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墙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地段城【墙,是指:带有瓮城的城—门或:者城门遗《址带有山体的包山】城墙以?及,。玄武湖、紫金—。山麓等地保》存完整的护城—河段城墙《等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