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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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规范管线有序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管线管理遵循—综合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优先地下【敷设严格控制—。架空敷设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线管理》的重大问题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线规划》、建设环节的具体】。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园区)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管线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区内相—关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区【内管:线规划审《批管理权协调重【大管线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规划、测—绘、信息档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属的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线地?理空间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附于新建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管线工程【的审计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七条【 本:市逐步推进管廊【建设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实—现城市集约化建【设和管线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管线】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
, 第九条 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共安!全、工?业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管【廊的控制标准—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按照下列要!求敷设
(一】)主干路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
! (二?)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
(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管,线随:既有桥梁、》隧道敷设的敷—设,前应当征询桥梁、】隧道主管单位意见;!桥梁、隧道建设【前应当征询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意:见,并,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自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路东》、路北敷设的管线为!电力、再生水、供水!(输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设!的管线为通》信、:公共安?全,、热力、供》水(配水)》、燃气、排水(雨水!、污水)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管廊建设
】 第?十三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
!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
【 :第十四条《 管廊规划区域内】不,能入廊的《管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和管:线性质按照技术【、,经,济、环保、安全、】维,护管:理等要?求进:行科学论证
】经论证?确,实无:法入廊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共建?区范围的应当报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建成区新】建管线不得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特定区域内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线:的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 ,。 (三)与既—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合并架设;
】 (四)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不超过两《个廊:道影响?安全的?除,外
? 允许?采,用架:空线的区域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
: 第十六条 既有!架空:线应当按《。照统筹?规划、?严格控制、节—约用地?原,则结合城市建设【逐步转入《地下敷设
第】十七条 因执行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需要敷设架空线的!可以架设临时线【路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管线的性质、【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两类以上管线同步!建设的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 (三)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一并办?理,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后方可开!工
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或者提前通!过网络?在线申请;
—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在》线受理的即时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调【整管:位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管线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验、核准—签,章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和:。复验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管线进行跟踪测量】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持规划验【线合格单、竣工成果!等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或者通过网络!在线申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一并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一并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业管线—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线建设计划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进行优化调!整、统?筹协调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前对施【工区:域进行管线调—查,。;
(二—)施工前通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既】有管线交《底和监护工作;【
(三)施工】。前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邻管?线,安全;
—(四)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五)【。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五条 —管线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调查管线工程【范围内的管线现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管线间距!不符合安全间距的】明确相应《管,理措施设计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挡—向社会公《示施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二)《按照现场放线、【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 (三)施工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况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四)施工中损坏!管线发生事故的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 (五)》配合:做好验线、》规划核实等》工作;
《 (六)涉及【桥梁的按照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方案施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理;
!(二)?发现管线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整改;
【 (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保护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四)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制止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五!)发现存《在管线?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应】当,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乡基础?。设施应当同步—敷设管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管线敷设》工作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规划和?管,线,敷设要求预留管线】支管和接口
—。 不能同步—敷设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暂《缓敷设?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位
第三】十条 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绿: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构)筑》物、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挖掘敷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共建区?。范围的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线敷设标准和!规范: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敷设输送高压【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质的高危—管线:应当: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设置地下管!线示踪线等》辅助探测装置—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自【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建?设单位?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批—准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废弃管线;暂时!无法清除的应当封填!管道和检查井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明确【断开点?位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线地理【空间信息(以下称管!线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工作实时【录入管线普查、补】测、竣工《测量成果以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报,送的管线《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制定】。发布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信息《共享目?录,。清,单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共享合作【协议:
第三十七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共享!机,。制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做好管线运》行信息的存储和维护!。按照相关规定—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及时、准【确报送管线》信息
第三十八!条 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线信息查询!、咨询和管线供【图服: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线:信息查询、咨—询服务
《 , 涉及政《府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管!线信息查询、咨询】和管:线供图实《行无偿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分别自竣工测量!。完,成,和批准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报—。送管线信息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按照普查【和竣工测《量成果对《管线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编制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区】、共建?。区范围内的》。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管》线安:全,。的日常督查工—作指:导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四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维!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五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维护、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巡查、养—护、更换《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安》全,运行加强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做好?管线专项普查、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五)管线周边!工程施工前对既【有管线?。敷设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和书面交底;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管线?进行监护;
【 (六)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项;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工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区域、本企业的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对于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测、检查监】测重点?。场所和区域修复受】损,的管线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因紧《。急抢:修管线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绿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构)筑物!、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报,告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一)挖掘【道路;
(二】)爆破、打》桩、基坑开》挖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设建(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线?的行为
(一)!侵占管线;》
(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损坏管线;!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物质?可能:危害:管线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报送管》线信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有危害?管线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本行业管线五年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计》划的;
》 (:二)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 (五)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的纳入信—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管线:是,指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含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热力、《燃气、公《共安全(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交通安全技!。术设施)、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二)地下管线—。是指:建设在地《。。下的管线包括用于敷!设,地,下管线的管廊;
】 (三)架空【线是指通过地面【支撑:设施在?。空,中,布设的管线
第!五十九条 企业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工业物料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军事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