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规《范管线?有,序,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管线:管理遵循综合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优先《地下敷设《严格控?制架空敷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线】管理的重大问题【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线规划、!建设:。环节的具体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园区》)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管线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区》。内相关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区内管?线规划审批》管理:。权协调重大管—线项目?的实施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规划》、测绘、信》息档:。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属的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线—地理空间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附于新建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管线—工程的审计》。。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七条 本市逐—。步推进管《廊建设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实现城市集约化建!设和:管线智能化管理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管线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共:安全:、工业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管廊的控制标准【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按照下列要》求敷设
—(一)主干路—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
》(二)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
】 (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管线随既有桥梁【。、隧:道敷设的《敷设前应当征询桥】。梁,。、,隧道主管单位意【见;桥梁、》隧道建设前》应当征询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意见并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
》。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自《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路东、路北敷设的!管线为电力、再生】水、供水(输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设的管线为通信【、公共安全》、热:。力、供水(配水)】、燃气、排水—(雨水、污水—)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管廊建—。设
《第十三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
— 第:十四条 《管廊规划区域内不】能入廊的管》。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和管线性》质按照技术》、,经济、环保》、安:全、维护管理等【。要求:进行科?学,论证
经论【。证确实?无法入廊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共!建区范围的应当报】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建成区新—建管线不得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特定区域内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线的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三)与既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合并架设;
!(四)?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不超过两》个廊:道影响安全的除【外
允许采用架!空线的区域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
【 , 第十六条 —既有架空《线应当按照统筹规】划、严?格控制、节约用地原!。则结合城市建设逐】步,转入地下敷设—
第十》七条 因执》行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需要敷设架】空线的可以架设临时!线路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拆除
《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管线的性质、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两类以上管线同【步建设的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 :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一并《办理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后《方可开工
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或者提前通过网络】在线申请《;
?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在线】受理的即《时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调整管位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管【线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验?、核准?签章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和复验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管线!进行跟踪测量—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持规划?。验,线合格?单、竣工成》果等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或者通过!网络在线《申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 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一并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一】并申请规划核实
】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章 建设
! 第二十三条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业管《线,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线建【设计:划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进!。行优化?调整、统筹协调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前对—施,工区域进行管—线调查?;
(二—)施工前《通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既】有管:线交底和《监护工作;
【 (三)《施工前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邻管线安—全;
(—四,)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五)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五?条 管线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调查管线工》程范围内的》管线现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管线间!距不:符,合安全间《距的明?确相应管理》措施设计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挡向社会公示—施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按照现场放线、】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三)施?工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况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四)施工中【损坏管线发生—事,故的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五)配合》做好:验线、规《划核实等工作;
】 (六《)涉及桥《梁,的按照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方案施—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理;
【(二)发《现管线?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整改;
【 (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保护—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四)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制:。止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五)发现存在管【。线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应当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乡基础设—施应当同步敷设管】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管线敷设工作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规划和管线敷设】要求预留管线支管】和,接口:
,。 不能同》步敷设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暂缓敷设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位
第【三十条 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绿: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构)!筑物、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挖?掘敷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共建区范围!的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线《敷设标准和规范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敷设输送高压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质的高—危管线应当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设置地—下管线示踪线等【辅助探测装置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自】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建:设单位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批,准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废弃管线;暂时】无法清除《的应当封填管—道和检查井》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明确断开点位—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 第四章 信【息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线地《理空:间信息(以下称管】线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工作实】。时,。录,入,管线普查、补测、竣!工测量成果以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报】送的:管线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制《定发布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信息共享目!录,清单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共《享合作协议
【 第三十七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共享机制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做好管线》运行:信,息的存储《和维护按照相关规定!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及时、准确报送!管线信息
》 第三十八条 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线信息《查询、咨询和管【线供图服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线信息查询、咨询】服务
《 涉及政《府,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管线《信息查询、咨询和】管线供图实行无偿】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分别《自竣工测量完成【和批准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报送《管线信息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按照普《查和竣工测》量成果对《管线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
: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编制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区、》共建区范围》。内的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管—线安:全,的日常督查工作【指导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四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维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五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维护、《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巡【查、养护、更换和专!业维修;
—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抢修;
】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安全运行加强】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 (三)做—好管线专项普查【、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管?线周边工程施工前对!既有管线敷设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和书面交《底;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管?。。线进行监护;
!(,六,)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项;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工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区域、本】企业的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对于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测、检查监—测重点?场,所和区域修复受损的!管线:标识和?警示标志
— 第四十八条— 因:紧急抢修管线—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绿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构—),筑物、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报告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四十九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道路;
! (二)爆破、】打桩、基坑开挖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设建—(构)筑物;
【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线的行为《
(一)侵占】管线;
(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损坏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物质可能危!害管线?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报送管线信》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有危害】管线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本!行业:管线五年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 (:。五)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的纳入信《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管线是—指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含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热力、燃气【、,。公共安全《(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交通安?全技术设施)—。、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地【下管线是指建设在地!下的管线包括用于】敷设地下管线的管廊!;
(三—)架:。空线是指通》过,地面支?撑设施在空中布设的!管线
第五十】九条 企业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工业物料【。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军事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