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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 则:。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 ,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  —保,护利:。。用 :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 , 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 ,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 ,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二十五条 】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 第二?十七条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  第二十八条【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 附  《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