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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 录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二章  保【。护,利用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   则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 (五)保障措【施  ?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二条 !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 附 ? ,  则  》。 第三十七条 【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