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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 保护利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 第四条《 ,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 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