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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二章【 ,。 ,保,护利用?   第三章 【 监督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 附    则 】  第?一,章  总 》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  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三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