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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 ,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  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  第十六条— ,。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 第二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三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