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 ,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 保护利用 —。  第十一条 【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  :第,十六条? ,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 ,。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第【二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三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