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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 附    则 】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 —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 ,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 第十六条 —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 ,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  : 则 ?  第三十七条 】。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