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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 ,  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  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 第十四《。条 :。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  :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