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  则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 ,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  第十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 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 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 》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 ,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  第三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