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8】年,。8月24日
】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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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
第三章 —。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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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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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七】章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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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