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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2018—年8月24日   !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 第:三章 ?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  第六章 —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 ,。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七章】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八章 》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第九章《 ,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 《 则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二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