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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8年8月24日】     》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  第?三章: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 ,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  第六章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七章 ?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