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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8?年8:月24日  —  :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 第三章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五章 !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七章 】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章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