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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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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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 【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
第六—章 :。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七:章,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章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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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