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20?。18年8《月24?日,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 :
第】四章 ?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七章!。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