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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8年8月24!。日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    《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 第七章 》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