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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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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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 — 则
第六十一条 !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