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2018年8月2】4日
【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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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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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 《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
第七章 》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章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