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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2018年8月【。24日     】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        】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七章—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章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