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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8年8月—24日    【。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空间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河北】。省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五线”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同时划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道路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市政公用、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划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也!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十!二条  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占用《在城:市红: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红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等; (二)【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 】。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    《   ?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包含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界线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内容保持一【致;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安全】需要; (五)【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六)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规划总量明确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游憩—、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的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用地!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建设目!标,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划定】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绿廊绿道等主要绿!。地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绿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上位:规划深化各类—绿地的?用地布局并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线和坐《标 第二十条— , ,城,市绿线内经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建筑【小品、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绿化管《理,用,房,。、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未经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以—及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绿化范围!内绿地景《观相:协调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  第五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库?、,渠,、湿地和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二)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 城市蓝》线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六)非【法私设取《水口; (七—)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八)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构)筑物; (【九,)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 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重点搞好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  城市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紫:线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除?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四十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修改》后,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七!),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七章 !。 城市黄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城市【“,五线”?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五线”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两年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五线”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城市“五线—”的;? (三?),经总:。结评估发现》城市:“五线”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修改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五线”《的内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城市“五线”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五线”修改!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修改详细规【划“五?线”: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对《修,。改城市“五线”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通过专《家论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多种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五线”》。修改说明和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同意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并选?取有关专家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五!线”修改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审批!。的城:市“五线”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五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限等?涉,及园林绿《化、水利、文物【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其他相应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五线”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据—城市规划限期有计划!迁出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