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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与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将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林业?、,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注重乡土树》种及适生植》物的:应用:优,化植物配置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    禁》止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向社会公布  !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新规划的绿地】中补:足减少的部分绿线调!整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    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应当突出地域、民族!、历史?、文化元素提高城】镇,文化品位;完善【公园绿地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公众休!闲娱乐和健身—等需求   市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县【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镇】规,划区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地 ?第十三?条 :    重》要街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要求   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道路》。两侧红?线外零星空地—经产权人同意—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机【。关团体、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宾馆、饭店】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金融!、商务办公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商业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一般不低!于上述?同,类规划区《标准五个《百分点 《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面—积,比例按照主》导类别确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布局方案进行审【查,对未:达到绿化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第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第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参与验收并分别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绿化工程资料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  《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镇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庇荫》乔(灌?),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绿化 !  城镇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  权属不明、管】界,不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养护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死【亡,缺株的?应当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防治;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养护责】。任人应当合理充【分,利,用绿:化空间?提高绿化品》质和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三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护,责任人及时组织修剪!。养护责任人》不修:剪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护【。责任人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砍伐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砍伐数量较多】或者:有特殊价值的—树木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3】个工作?。日内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绿地的!性质、用途》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外调《整后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的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养护责任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第二十七—条  ?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枝叶损坏》草坪:、,。绿,篱在:树木上钉拴、划刻】、晾晒衣《物;   》(二)在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 !。  (三《)在绿地《、花:坛(池)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废】水、:废气:堆放:物料或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位、】广告设施或者在树木!上设置广告;  】 ,。(五)?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  (六)》对树木剥皮》、挖根向《树木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七!)将树木作为承重支!撑物、固定物依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八)—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灾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期—归还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已建成的绿【地,性质:、用途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绿化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