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城》。市、镇(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与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将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林业》、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注:重乡土树《种及适生植物的应】用优化植物配置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
禁止》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新规划《的,绿地中补足减少的部!分绿线调《整,。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应当《。突出地域、民族、】历史:、文:化元素?提高城镇文化品位;!完善公园绿地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公众休!闲娱乐和健身—等需:求
《市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 县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镇规【划区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地
第十三条】
》重要街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
城镇》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要,。求
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 道?路两侧红线外—零星:空地经产权》人同意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居住区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机关团体、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宾馆、饭店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金融】、商:务,办公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商业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一般【不低于?。上,述同类?规划区?。标准:。五个:百分点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面积—比例按照主》。导类别确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布《局方案进行审查对未!达,到绿化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第十】八条 ?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第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参与验收并分!别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绿化工程资!料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镇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庇!荫乔(灌)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绿化
!城镇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
城镇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权属【不明、管界不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养护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死亡】缺株:的应当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防治;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养护【责任人应当》合理充分利用绿化】空间提高绿化品质和!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三条
!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护责任?人及时组织修剪养】护责任人不修—。剪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护责任人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 砍伐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砍伐数量较多或】者有特殊价值的【树,。木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
!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3:个工作日《内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绿地!的性质、用途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外调》整后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的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养【护责任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枝叶》损坏草坪、绿—。篱在树?木上钉拴、划刻、晾!晒衣物?;
(二)【在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绿地、—花坛(池)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废水、废气堆【放物料或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位、》广告设施或》者在树木上设置【广告;
》 ,。。(五)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六)对树木》剥皮:、挖根向树木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 (七)《将树木作为承—重支撑?物、固定物》依,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八)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灾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期归还!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已建成的绿!地性质、用途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绿化: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