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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城市、】镇(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古树名木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与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将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林业【。、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注重乡土树种及适!生植物的应》用优化植物配置【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   ?禁止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新规》划的绿地中补足减】少的:部,分绿线调《整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应当突出地【域、民族、历史、】文化元素提高城镇文!化品位;完善公园绿!地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公,。众休闲娱《乐和健身等需求 】  市?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县—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镇】规划:区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地】 第十?三条: ,  :  重要街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 城镇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要求   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 道路两侧红线【。外零:星,空地经产权人同【意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 —   ?。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居住区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机关团体、】。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宾,馆、饭店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金融、商务—。办公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商业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一:般不低于上述—同类规划区标准五】。个百分点  —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面》积比例按《照主导类别》确定 第十六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布局方《案进行审查对—未达到?绿化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第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第十九条 【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参与验《收,并分:别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绿化工程资!料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镇?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庇荫乔(】灌)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绿化 !  城镇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   城镇》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  权属《。不明、管界不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养护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死亡缺】。株的应?当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防治】;,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 ,养护责任人》应当合理充》分利用?绿化空间提高绿化品!质和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三—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护责任人及时】组织修?剪养护责任人—不修剪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护责任人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砍伐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砍伐数!量,较多或者有》特殊价值的树木【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3个工作日【内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绿地的?性质、用途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外调整后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的: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养护》责任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枝《叶损坏草坪、绿【篱,在,树木上钉拴、划【刻、晾晒衣物;【   (二)在【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  】。 (三)在绿地【、花:坛(池)《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废水、废《气堆放物料或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位、广告设施或【者在树木上》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  (六)对—树木剥?皮、挖根向树木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 (:七):将,树木:作为承重支撑—物、固定物依—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八)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灾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期归还》。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已建成的绿地性】质、用途《。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绿化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