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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城市【、镇:(,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古树名木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与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将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林业、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注重】乡土树种及适—生植物的应用优化】植物配置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  :禁止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向社会公布 —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新规划的绿》。地中补足《减少的部分绿线调整!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   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应当突出地【域、民族、历史【、文化元《素,提高城镇文》化品位;完善公园绿!地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公?众休闲?娱乐和健身等需求】 ,  市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县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镇!规划区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地 :第,十三条     】重要街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   城镇》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要求  】 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道】路两侧红线外零【星空地经产》权人同?意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居》住区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机关团体、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  (三)宾—馆、饭店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金融、商【务办:公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商》业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一般【不,低于上述同类规划区!标准五个《百分点 《。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面积比例按照】主导类别确》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布局方案进行】审查对?。未达到绿化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第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参,与验收并分别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绿化工程资—料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  :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镇?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庇荫乔(》灌)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绿】化,   城镇》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二)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  权属不明、【。。管,界,不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养护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死亡缺【。株的应?当,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防治;《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养护责任人应当合理!充分利用绿化空间提!高,绿化品质和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三条   》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护责任人及时【组织修剪《养护责任人不修剪】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护》责任人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 ,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砍,伐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砍伐】数量较多或》者有特殊价值—的树木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3】。个工作?日内: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绿地的性—质、用途《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外《调整后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的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养护责—任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枝叶损坏草坪!、,绿,篱在树木上钉拴【、划刻?、晾晒衣《物;   》(二:)在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绿地、》花坛(池)》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废:水、废气堆放物料或!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位、广告设施【或者在树木上—设,。置广告; 》  (五)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 (六)对树木【剥皮:、挖根向树》木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七)将树》木作为承重支—撑物、固定物依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  :。(八)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灾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期归还?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已建《成的绿?。。地性质、用途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绿化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 ,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