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
: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与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将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林:业、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注重:乡土树种及适生植】物的应用优化植【物配置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
禁止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新规—划的绿地中补足减】少的部分绿线调【整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应当突出地域】、民族、历史、文】化元素提高城镇【文化品?位;完善公》园绿地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公众休闲娱乐和健!。身等需求
市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 县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镇规划】区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地
第十三条 !。
重要街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 城镇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要—求
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道路两侧红线!。外零星空《地经产权人同意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机关团体、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宾馆:、饭店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金融《、商务办公》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商》业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旧城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一般》不低于上《述同类?规划:区标准五个百分点】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面积比例按照主!。导类别确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布,局方案?进行审?查对未达到绿化【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第十八条 !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第》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参与:验收并分《。别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绿化工程资料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镇?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庇荫乔(灌》)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绿化
— ,城镇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二)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权属:。不明、管界不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养护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死亡缺株】的应:当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防:治;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养!。护责任人应当—合理充分利》用绿:化空间提高绿化品】质和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三条 !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护责任人及时【组织修剪养护责【任人不修剪》。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护责任人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砍伐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砍伐数量较多或【。者有特?殊价值?的树:木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3个工作日》内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绿地的?性质、用途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外【调整:后,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的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 :因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养护责任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第二十七】条 : ,。
: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枝叶损坏草坪、【绿篱在树木》上钉拴、划刻、晾晒!衣物;
《。 , (二)在》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绿地、花坛【(池)?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废水、废气堆放物!料或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位、广【。告设施或者在树木】上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六)对树木剥【。皮、挖根《向树木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 :(七)?将树木作《为承重支撑物、【固定:物依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八)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灾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期归还?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已建成的绿地!性质、用途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绿化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