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总 ? 则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 :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第七条】。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审计】职责和权《限
?。 ,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 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 ? 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直》接审计;
【 ,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 《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程序
!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当书面告知》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 : , ,第十七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 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
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 :。 第二十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 , 《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检查!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
【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 (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的;
】 (三《),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
】 (四)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
审计内》容
?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
】第二十七条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 ?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 , (:三)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 :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 :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情况;【
: :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 (—九)财务收支情况】;,
(十】)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十,二)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 (十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 (四)》。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尾留工》程情况;
— : (六《),资金预留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国家?建设项目未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
【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主要—针对下列内容—实施
? 《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 :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情况!
》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