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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第七【条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审计职责和权限【     》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   ?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     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直接?审,计;: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程序     !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当书?面,告知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  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      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检查?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     】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 , (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  !   (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的;  !   (三)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   ?  (?四)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 , ,审,计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 !  :   第《。二十七条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     (三【)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 ,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情况】;   《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    《(九)财务收支情况!;   《   ?(十)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   (十一)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 (十二《)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  (十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尾!留工程情况;—      —(六)资金》预留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国家建—设项目未《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 《   ?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主!要针对下列》内容实施    】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情况    【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  《。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三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