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总 !。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 《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第七条》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审计职责和权限【
》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 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 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直接审计》;
: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程》。序
?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 :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当书面?告知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 第十七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 ?。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 ,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 : 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
》 ?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 第二十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检查: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
【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 (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
, ? (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的》;
(【三)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审,计内容
】。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
【 ?第二十七《。。条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九)财务收支情况!;
《 (十》)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 (》十二)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 , (十《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 , (?四)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尾留工程—情况:;
》 (六)资金预留!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国《家建设项目未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
《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主要针对下列—内容实施
【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情况
】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三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