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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   ?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审,计职责和权限 【。。  :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   ? 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   ?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直】接审计; 》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三—),。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   ?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 , ,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程序  !   ?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当:书,面告知?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  第?。十七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 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   【   ?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  :  第二十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检查!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      【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    (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  !   (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的;  —   (三)—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    ! (四)《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审计内容 】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    》  :第二十?七条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  :  : (三)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情况;  【  :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九)财务》收支情况; —     (十)】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    (十二【)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  :  (十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 ,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五)尾留工程】情况;?。      (六】)资金预留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国,家,建设项目未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  《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主要针》对下列内容实施  ! , ,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 :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   ?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情况    !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三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