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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7〕3【77号  》。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5日 !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   !(三)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涉及养老】设施建设的应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四)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  (五)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验收报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验?收,情况: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竣工:结算材料  — (八)《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还应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工程使用》。说明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对,于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系统并将备案信【息,传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并由!。前者将工程》记入业绩《库   第九—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3)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22年9月15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附?件3.责令改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