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7〕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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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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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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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 ,。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
(!三)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涉及养老设!。施建设的应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 ,(五)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验收报】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验收情况
!。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竣工结算材料
! (八)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还应—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工程:使用:说明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对于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系统并将》。备案:信息传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并由【前者将工程记入业】绩库
第九【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3!。)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2?2年9月15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
?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3:.责令改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