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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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 — 热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第三:十四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事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八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用 热
!第四十二条 用】户依法?享有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四十三条 】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 【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六条】 ,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七条 ?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八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第四十九条!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五条 ?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组织安全评价
第五!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的相关《情况: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十,六条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
(三)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供:热企业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 则
第七十—九条 ?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