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供! 热?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第三十》四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事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八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用 热
第四十二!条 用户》依法享有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四十三条 —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六条 》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七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八,。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第:四十九条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组织安全评价
【第五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的相关情况!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十六条 《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
(三)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供热企】业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