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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条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供】。 , 热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第三【十四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事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八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 用:。。 , 热 第四十二【条  用《户依法享有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四十三【条  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六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七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八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第四十九条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组织安《全评价? 第五十六条 【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的相关】。情况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十六条 !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 (三】。)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十六条 《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供热企业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