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第?三,章 供 热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第三十四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事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八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用 》 热
第四十二【条,。 用户依法享有】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四,十三条 《。 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六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七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八条 ?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第四:十九条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组织安全评》价
第五十六条 】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的】相,关,情况: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六十】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十六条 !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
【(三)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 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供!热,企业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