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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供  热《 ,第二十一条 — 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第三】十四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事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八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用—  热 第》四十二条《 , ,。用户依?法享有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四十《。三条  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六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七条 】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八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第】四,。十九条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组织安全评—价 第五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的,相关情况《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十六条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 (三)—。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供热《企业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