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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第三章》 供  《热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第三十四【条, ,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事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八条 !。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 《 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 用: , 热 第四十—二条  用户依法】享有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四十三条  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六》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七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八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第】四十九条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 《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组织安》全评价? 第五十六条 【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的?。相关情况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十六条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 (三)《。。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 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供热企业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 》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