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供 热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 : 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第!三,十四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 ,集中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事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八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用 热
】第四十二条 用户!依法享有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四十三—条 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六条 ?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七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八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第:四十九条《。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组织安》全评价?
第五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的相】关情:况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十六【条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
(三)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 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供热企》业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