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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供  热 第】二,十一条 《 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第三十四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事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八条 》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用  热 第四!十二:。条  用户依法享有!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四十三条【  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 ,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六—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七》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八?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第四十!九,条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组织—安全评?。。。价 第五十六条 】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的相关情况】。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十六【条,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 (】三)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十六条 》。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供热:企,业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 :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