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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供 ! 热: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第二十》二条 ?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第三十四条 !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热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事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八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用《  :热 第四十二条【  用户《依法享有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四》十三条 《 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六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七【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八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第四十九条【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组:织安:全评价 第五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的相关情况地下】供热管网《资料的?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 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十【六条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 (】三)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供热企业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