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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由同?一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者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出具】投,标,保函、参加投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用同:一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数】据文档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缴纳和退!还的;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注册在同一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标行为!的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有关】投标文件中存在大】量反常现《象依然推荐》串,标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的【; (三)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五)—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