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由同一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者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出具《投标保函《、,参加投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用同一《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数据】文档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缴:纳和:退还的?;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注册在同一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标行为的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有关投标】文,件中存在大量反常现!象依然推荐串—。标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的;
(三!)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
(五)《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