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由同《一,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者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出具:投标保函、》参加投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用,同一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数据《文档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缴纳和退还】的;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注册在同》一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标行为的】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有关】投标文件中存—在大量反《常现象依然推荐串】标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的;
(三)—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
(五)《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