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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由!同,一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者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出【具投标保函、参【加投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用》同一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数据文》档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缴纳》和退还的;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注!册在:同一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标行为的】 第六条 》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有关—投标:文件中存在大—量反常现象依然推】荐,串标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的; (三)【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五)—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